國家環保總局日前制定了《首次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的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核查工作指南》,對申請上市的公司以及申請再融資的上市公司都將連續核查36個月的時間。
指南規定,對申請上市的公司進行環保核查的時段為申請上市環保核查前連續36個月。對申請再融資的上市公司,如屬首次進行環保核查的,核查時段為申請環保核查前連續36個月;如屬再次進行環保核查的,核查時段應按接續上一次環保核查時段確定。
據悉,該工作指南是根據環發[2003]101號文件和環辦[2007]105號文件中的有關內容而制定。
須出具環境保護技術報告
指南指出,凡是屬于國家環保總局負責環保核查的申請上市公司和申請再融資上市公司,需要向國家環保總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即申請環保核查的請示、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的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技術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待批準的招股說明書或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方案、證明符合環發[2003]101號文件規定的有關資料及環保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其中,技術報告應委托有國家環保總局認可的相關環境保護資質、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第三方機構編制。
環境保護技術報告包括新、改、擴建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核查時段內新、改、擴建設項目依法執行環評審批和“三同時”竣工驗收手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保審批文件中規定的環境監測計劃和其他環保要求的執行情況。
環保總局規定,對于未達到環評執行率100%的,須詳細說明實際情況。對于未達到“三同時”竣工驗收執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開展環境監測的,應提出整改意見,并附整改方案。
石油化工企業須有應急預案
對上市公司進行核查,必須核查其是否依法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并領取排污許可證,是否達到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是否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指南對此內容進行了細化,要求須核查連續36個月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連續依法繳納排污費的情況。
對于核查污染物排放穩定是否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問題,指南指出,要現場調查污染源,并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和排放口的規范化進行確認。同時,依據有效監測數據,分年度評價核查時段的各污染源排放達標情況。
核查的內容還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依法處理處置情況,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類型、數量、貯存和處理處置方法;配備填埋場的配套環保設施完備情況;焚燒處理裝置尾氣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控制距離要求的固廢處置設施周邊的環境條件。
此外,還要根據核查時段內環保設施的運行、維修記錄,現場確認環保設施的完備并與生產設施同時正常運行;確認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輔料、產品和副產品不含有或未使用國家法律、法規、標準中禁用的物質以及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中禁用的物質。
指南指出,對生產和經營過程中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企業,如石油、化工類企業,應有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相應的應急設施和裝備。 (呂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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