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院:案例指導有助于解決同案不同判現象
主持人:
巖松,你看,廣東省高院叫“案例指導”,你怎么看“指導”這兩個字?
白巖松:
首先一點,這不是廣東省高院的獨家發明,因為在2002年之后,全國很多法院就嘗試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局面,尤其在2005年的時候我們注意到,最高院其實也下發了相關的內容,特別強調的是,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寫入了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的綱要。這個看似很專,其實說簡單了,我們中國使用的是大陸的法系,它是制定完相關法律的條文,大家去執行。有它的好處,但是也有它的一些弱點,當時代的發展、案件的發展跟不上要求的時候,就會出現一些真空,出現一些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因此指導性的案例本身也是一種對大陸法系有意的補充,我覺得是探索。
但是另一方面有人說了,美國的法律系統,陪審團不同的案件都會有一個更加準確的處理,它也有它的漏洞,比如辛普森的案件不也是在美國引起了巨大的爭議嗎?
主持人:
針對廣東省高院的做法,接下來我們就連線廣東省高院的新聞發言人戴佛明先生,戴先生,您好。
戴佛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
你好。
主持人:
出臺這么一種制度,當時的考慮是什么,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戴佛明:
我想主要有三個:第一,最高法院在“二五”、“三五”改革綱要里面都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它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法律的適用標準,維護法制的統一。
第二,也是法制自身的要求。打個比方說,是橘子就應該有橘子的味道,對于司法來說,我們認為類似情況就應當得到類似的裁判結果,這也是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對法制的一個基本要求,是法制的精髓所在。而在現實司法實踐當中,也確實存在人民群眾所說的同案不同判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存在,就有損于法律和司法的尊嚴,不利于樹立法律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這是從法制自身的要求考慮,我們要建立這么一種指導制度。
第三,這也是廣東司法實踐的一種現實的需求。廣東是改革開放現行地區,新類型的、復雜疑難的案件是層出不窮,在司法實踐當中,遇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者法律不明確的情況相對會更多一些,因此通過建立案例指導制度來更好指導全省法院的審判工作。
司法體制改革要勇于突破條條框框
主持人:
謝謝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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