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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3月1日訊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修改后的法律規定,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
修改后的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與27日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的草案二審稿相比,29日通過的清潔生產促進法將草案二審稿中有關條款“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進一步修改為“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