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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能源局: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已經國務院批復(國函〔2012〕146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實現《規劃》目標。
附件:1.國務院關于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的批復(國函〔2012〕146號)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2年10月29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黑龍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青海省人民政府,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解放軍環境保護局,各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環境保護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