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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二審稿未提請表決 公益訴訟仍存爭議

2013年07月08日10:01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環保法 二審 公益訴訟 環境資源法 公眾參與 公民環境權 信息公開 試行

6月29日,環保法草案二審稿未提請人大常委會表決。有接近法工委的人士對媒體表示,草案還將繼續審議。

去年的一審稿,幾乎被負面評價淹沒。盡管二審稿因嚴格限制公益訴訟的主體,被斥“倒退”。但它并不乏亮點:政府負責、公眾參與等,都是新增內容。

這與高層對環境問題的日益重視不無關系。

去年的十八大報告,首提生態文明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在不同場合強調,決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去換取一時的經濟增長,再也不能簡單地以GDP來論英雄等。

此次人大常委會會議閉幕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要求,要下工夫把環保法修改好完善好。

相比歷經八審才通過的物權法,專家認為,環保法有“三審過的希望”。媒體報道,有消息稱,環保法草案二審稿近日將在網上公開。通常,一審稿之后的后續草案無需再公開征求意見。新京報記者 金煜

6月27日,環保法二審草案進行分組討論,不少人拿到草案的第一感覺是“眼前一亮”。去年一審草案內容太過溫和,遭到批評。環保部甚至罕見地對此公開了34條意見。其中約有20條意見,被寫進新版草案。

“稿子比一審有進步。”一環保系統官員說,十八大提出生態文明建設,現在是修法甚至大修的最好時候。

關鍵詞 公眾參與

“霧霾帶來”信息公開

“去了又回”:涉及公眾參與的條款在環保部初稿中有體現,一審草案將其刪去。二審稿重新加入,并有了更豐富的內容

和一審相比,新版草案最大亮點是,新增一個章節: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過去想都不敢想,甚至會說涉及國家機密。現在有整一章專門講信息公開,這個進步太大了。”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原人大環資委副主任駱建華說。

比如PM2.5,在2011年之前,是一個敏感詞。有人曾以公民身份申請公開PM2.5數據。但被環保部門拒絕。理由是,數據僅供研究使用。

環保法,1979年試行,1989年正式誕生。此后的24年里,環保工作和經濟發展極其不平衡,要不要修法,成為長期爭論話題。

2011年,環保法正式進入修法計劃。環保部提交了修法初稿。

2012年8月,全國人大公示的一審草案中,不少條款消失了。涉及公眾參與的內容,“如按日計罰”、“公益訴訟”等被刪去。和“信息公開”相關的條款,只保留了一條。

環保法一審草案,最終征集到1萬多條意見,反對和批評聲占了絕大多數。“看不到有多少新意。”

不少學者認為,好不容易爭取來修《環保法》的機會,“小修小補”等于浪費了。

一審草案公布2個月后,環保部公開了意見函。針對草案47條條款,提出四大主要意見和34條具體建議。

今年6月,環保法新草案二審。此前被刪除的一些條款又“回來了”,還特別加入了“公眾參與”的內容,單獨成章。

“估計霧霾‘幫了大忙’了。”駱建華笑言。年初,十來個省份人口密集地,出現霧霾,涉及了每個人的利益。

業內人士分析,二審稿的進步和大環境有關。去年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了生態文明建設。霧霾則讓大家認識到,環保問題成為影響民生的大問題。

關鍵詞 環評風暴

“可不刮”到“必須刮”

“首次增加”:總量控制制度從單項法進入環保法,區域限批制度首次進入環保法

環保法二審草案的另一亮點是,納入了總量控制制度。區域限批亦被納入環保法草案。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對總量控制和行政限批作出解釋:“國家對各省份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分配,給個上限。如果地方大量建新項目,老的污染源又控制不嚴,超過了國家限度,環保部門就可采取區域限批,老污染先治理了再上新項目。”

“區域限批原來只是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有自由裁量權。‘環評風暴’可以刮也可以不刮,當地環保部門可以自己決定。”王曦參與了此次修法的前期調研,“寫入環保法后,如果環保部門不做,承擔法律責任。”

2005年,當時的國家環保總局叫停了不少未經環保審批的違法開工項目,共涉及30家大型企業。2007年,環保總局首次采用“區域限批”、“行業限批”等“連坐”懲罰制度。這些嚴厲的行政措施,后來被稱為“環評風暴”。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制度,由日本提出,流行于歐洲。上世紀90年代,中國水污染嚴重,為“救急”,立法機關試圖將總量控制寫入單項法——水污染防治法。

參與立法的駱建華回憶,當時總量控制制度曾被某領導以“限制生產,阻礙經濟發展”的理由全部刪掉。好在通過各方努力,最終保留了下來。

總量控制制度在實踐中已有成熟操作,多年的模式是環保部負責指標。

但去年的環保法一審稿規定,由發改委來制定指標。環保部對此還建議:按照歷史和現實,改為“由環保部提出”。

最終,今年的二審稿,將總量控制指標的下達者由發改委改成了國務院,平衡了各部門之間的分歧。

關鍵詞 公民環境權

30年呼吁仍未實現

“刪了沒回”:環保部初稿提到“國家保護公眾享受良好環境權利”,但一審、二審草案均沒有涉及

二審草案,涉及監督政府的內容部分回歸。比如,環保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建立跨區域的協調機制,對官員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等。

“二審超越了部門分歧,強調政府的責任和監督。”社科院法學所教授常紀文說。但以王曦為代表的專家,希望本次環保法修改能更為大膽,甚至可將政府的科學民主決策單獨成章。

還有一些內容,在環保部提交的環保法初稿和建議中出現過,但一審稿二審稿都沒有它們的身影。比如,“國家保護公眾享受良好環境權利”的相關條款。

69歲的蔡守秋,則為“公眾環境權”呼喊30年。1983年環保法首次修改工作啟動,參與修法的他就堅持將“公民環境權”寫入環保法。

最終,1989年出臺的法律只保留了環境保護義務:“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至今,僅學術界就對環境權入不入法,存在很大分歧。

“如果沒有很好的制度建設,環境權寫得再好也只是空洞的口號。”王曦曾提出對環境權冷思考。

駱建華從法律操作層面出發:環境權更應在憲法、而不是環保法中確立。

以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蔡守秋為代表的一派則認為,環境是種公共產品,規定了環境權之后,公民進行維權“才有底氣”。“像霧霾,造成這么大的損害。規定環境權后,可通過公益訴訟來解決。”蔡守秋說。

現在的二審稿,僅規定環保聯合會可提起公益訴訟。“如果規定了公民環境權,別說環保組織,公民都有權進行公益訴訟。”

蔡守秋同意王曦等關于環保法應對政府進行約束的看法。“強調公民的環境權益,實際上是強調政府的義務,政府應該保護公眾的權益,這等于是把公權力關進籠子里,用權利制約權力”。

據悉,2005年時的人大立法機關有主要領導提出應該將環境權入法。去年,在人類環境會議40周年之際,溫家寶總理在斯德哥爾摩的講話中指出,要“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環境權利”。

此次草案審議過程,環境權較少被提及,可以預見,短時間內公民環境權寫入環保法的可能性不大。

目前,環保法草案僅為“修正案”。如果一個法律中,只有若干條進行修改,其為“修正”,如果改動比較大,則為“修訂”或“修改”。

據《南方周末》報道,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仕民在常委會上說:“考慮到環保的重要性,建議這部法是修訂而不是修正,做大修而不是小修。這部法一定要有前瞻性。”

三十四載環保法

至今,環保法共經歷了立法、第一次修法、第二次修法三大階段。

立法階段(1972-1979)

上世紀70年代,“有人認為環境問題不是很嚴重,立法可以靠后些。當時的國家領導人主張一定要早點制定:環境法有比沒有好。” ——人大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周珂

立與不立的分歧

1972年 河北懷來縣、北京大興縣許多民眾因食用官廳水庫的魚后出現惡心、嘔吐等癥狀。調查結果表明,水質惡化因水庫上游被工業廢水污染,“它揭開了我國環境問題的蓋子”。

1972年 我國參加斯德哥爾摩舉行的人類環境會議。

1973年 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出臺。

1974年 國務院環境保護辦成立。

1977年 環保法立法工作開始。

1979年 環保法以“試行”方式通過。當時世界各國進行綜合性環境立法的都不是特別多,這部環保法具有一定超前性。

第一次修法(1983-1989)

“1989年修法的時候,爭論多了起來。經濟部門怕法律嚴了限制經濟發展,環保部門則擔心有的東西管不住,對生態會造成嚴重破壞。” ——社科院法學所的馬驤聰

嚴與寬的分歧

1982年 環保辦撤銷,并入城鄉建設環保部。

1983年 環保法(試行)第一次修改工作開始。

1988年 國務院直屬的國家環境保護局成立。

1989年 修改完成,環保法開始正式實施。

第二次修法(2008-至今)

不少專家認為,《環保法》需大改。但有觀點認為,大改難度大,小改可早見成效。“本質是弄個政績工程。” ——環保部原總工程師、現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楊朝飛

修不修的分歧

1998年 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002年 人大代表開始提交修改環保法的議案。

2002年之后 出現一種聲音:環保法沒有必要再存在、修改,可通過完善單項法解決問題。

2006年之后 保留、修改《環保法》的觀點成主流。怎么修上則有很大爭論。

2008年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升格為環保部。學術界開始展開環保法修改調研工作。

2011年 環保法正式進入當年修法計劃。

2012年 環保法進行第一次審議。

2013年 環保法第二次審議。到底是大修還是小修,至今存在分歧。

方向是對的,步子還可以再大一點 ——有專家評價環保法二審稿

我國目前30多部和環保有關的單項法,以約束企業為主,但對政府的約束相對薄弱。環保法作為一部基本法,對政府的約束力自然不一樣。通過環保法的修改,加強對政府行為的監督,更有利于環保事業的開展。 ——上海交大法學院王曦談修法意義

當環保法明確了公民環境權,民眾才有維護自己權利的動力。從1989年版的環保法開始,光講公民義務,不講公民權利,才造成環境保護不好。 ——武大法學院教授、69歲的蔡守秋認為,法律中,義務和權利兩概念缺一不可。環保法修改方向應向公民權利靠攏

制圖信息/新京報記者 金煜

新京報制圖/師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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