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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執法人員調動鏟車將案件中的危險廢物轉移至安全地點。 柯金志 殷旭萍攝
◆余桃晶 余圣能 孟凡松
從外地拉回73.2噸危險廢物,并將其傾倒在湖北省大冶市還地橋鎮的一處山坳,這一非法行為因為觸犯了污染環境罪而進入人們的視野。
1月4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5~8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以一定數量的罰金。
據悉,這是“兩高”司法解釋實施以來,湖北省首例因環境污染行為而被判刑的案件。
案發:山坳現廢棄物,監測人員認定為危廢
2013年7月13日上午,大冶市還地橋鎮東莊村村民向大冶市環保局投訴,在還地橋鎮東莊村三井煤礦廢棄地,發現堆放具有刺激性氣味的不明物質。
接到舉報后,大冶市環保局立即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法人員攜帶監測設備趕赴現場進行調查核實。通過便攜式重金屬監測儀對不明物質現場監測,環境執法人員初步確定這批廢物中含有鉛、鋅、砷等物質。其中,砷嚴重超標。
隨后,大冶市環保局環境監測站對這批廢物進行了采樣及滲出實驗,浸出毒性分析結果顯示總砷浸出濃度為5610mg/L,超過B5085.3—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表1總砷標準限值5mg/L的1122倍。
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其中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的這項規定,大冶市環保局立即將監測結果報湖北省環保廳進行認可,最終認定這批涉案固體廢物屬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險廢物。
另外,為了確保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大冶市環保局立即安排環境監察人員進行24小時看護,禁止人畜接近案發現場。
與此同時,大冶市環保局與湖北省境內具備處置這些危險廢物資質的企業進行了聯系,委托其編制危險廢物安全轉移、貯存和處置方案。
據悉,在發現這批危險廢物的當天,大冶市環保局已經將其轉移至境內一處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的倉庫中進行臨時存放。
刑拘:環保公安聯手查辦涉案人員
一得知案情,大冶市環保局便立即加強了與公安部門的聯系。案發當天,大冶市環保局便將案件移交函送到了大冶市公安局。
得知案件的具體情況后,大冶市公安局立即抽調精干人員與環保部門有關人員一起組成工作專班,全面負責案件的調查、取證、偵破和轉移處置等工作。
工作專班首先深入東莊村進行調查走訪和縝密偵察,初步查明了傾倒這些不明廢物的犯罪嫌疑人系陳某、蘭某和劉某。
在偵查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另外發現犯罪嫌疑人還在東莊村九門樂葫蘆山林場傾倒了38噸同類廢物,并從中非法獲利。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屬于“嚴重污染環境”。
在日后的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陳某和蘭某交待,傾倒的危險廢物均由劉某提供,陳某和蘭某兩人對危險廢物的來源一無所知。
“兩高”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于是,抓捕劉某成為破案的關鍵,大冶市公安局立刻開展對劉某的抓捕。
2013年7月底,警方先后將陳某、蘭某以及潛逃的劉某抓獲,另外一名涉案人員代某聞訊后主動進行了自首。至此,還地橋鎮東莊村違法傾倒不明廢物案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捕到位,并依法刑事拘留。
隨后,大冶市公安局及時向市檢察院提交對代某等4人實施逮捕的申請,在市檢察院批準的當天,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實施逮捕。
在此次環保、公安兩部門協作辦案過程中,公安部門充分利用其強制職能和追捕、偵察等手段及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調查、控制和訊問,環保部門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對案件進行了監測取證以及上報省環保廳進行監測數據認可,認真對廠方貯存危險廢物與被傾倒廢物成分分析比對,確認被傾倒廢物與廠方貯存危險廢物是否屬于同類物質。
最終,經過環保與公安部門的密切配合、高度協作,使得犯罪份子全部落網,危險廢物也及時進行了安全處置。
宣判: 4名被告人各自領刑當庭悔過
2013年11月29日,大冶市檢察院向大冶市法院遞交了起訴書,指控涉案的代某、劉某、蘭某、陳某觸犯刑法,應以污染環境罪追責。
2013年12月26日,大冶市人民法院首次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庭審。
庭審上,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代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代某說,由于其剛進公司,想做出一番成績以獲得老板的賞識才使自己走上了違法之路。為了節約公司的生產成本,代某擅自決定將其公司生產藥品所產生的總量約38噸的殘渣,以每噸700元的處理費交給沒有處理資質的劉某進行處理,并交代劉某這批殘渣是危險廢物,需要妥善處置。
據劉某交代,2013年5月,自己請求代某幫忙照顧生意。代某便將其管理的企業產生的危廢交給他進行傾倒處置。劉某接手這批危險廢物后便找到同村的蘭某,告知蘭某有一批危險廢物需要處理,并承諾給予蘭某每噸150元的處理費。
蘭某隨后找到相識的陳某幫忙,陳某便將村里的一處廢礦井作為傾倒點,并獲得劉某和蘭某的認同。
2013年7月,劉某、蘭某、陳某3人又將另外一批約37噸的殘渣轉運至該村的一處山林進行隨意傾倒。兩次傾倒危險廢物約75噸。這個過程中,劉某共獲利5萬余元,而據陳某交代,其只拿到了700元。
大冶市檢察院依據“兩高”司法解釋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認為4名被告應以污染環境罪問刑。
鑒于4人認罪態度較好,且因發現及時、處理及時,危險廢物的污染沒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檢方建議對代某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罰金,判處劉某、蘭某和陳某3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年1月2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判處劉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代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蘭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陳某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記者手記
凡事貴在先行
“從法律層面嚴懲環境污染的違法犯罪行為,對犯罪分子將產生極大的震懾力。”通過本案的審理結果,大冶市環保局局長樂龍表示,今后的環境執法將“更有底氣”。
從2013年7月案發到2014年1月宣判,案件歷經半年時間。從環保部門的危險廢物鑒定到公安部門的立案調查再到司法部門的起訴審判,半年時間內,在各部門之間的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下, 4名犯罪分子最終被繩之以法,其環境污染行為受到了應有的嚴厲懲罰。
然而現實中,并不是各地都能如大冶市的做法一樣。由于污染損害鑒定困難、案件移送不暢等問題,在環境污染事件中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的現象卻時有發生。
在本案中,大冶市克服鑒定困難以及部門銜接障礙,實現無縫對接的經驗值得借鑒。
分析案件我們可以發現,首先,在案發后,大冶市環保局第一時間進行了危險廢物的鑒定工作,確定了污染環境事件性質,并迅速將案件按照程序移送至公安機關,與公安機關配合辦案緝拿犯罪嫌疑人。
在污染損害鑒定方面,大冶市環保局對傾倒點現場進行了查封,對傾倒點及周邊土壤和下游地表水、地下水進行了監測,委托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編制了危險廢物轉移、貯存、處置和現場環境污染修復工作方案,并計算污染損失。
其次,在進行監測數據認可的過程中,大冶市工作開展的相對迅速、及時。這其中要得益于湖北省對監測數據認可工作的重視。
為規范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環境監測數據認可,提高認可工作效率,2013年12月,湖北省環保廳專門下發通知,要求相關部門要做好環境監測數據的認可工作。
該通知指出,數據認可申請可直接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省環境保護廳提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對出具監測報告的監測站是否具備質量認證資質,監測項目是否執行監測技術規范等事項進行技術審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向省環境保護廳報送技術審查意見。省環保廳根據技術審查意見,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認可的意見。
除了以上工作開展得好,再有,大冶市環保局還與公檢法等部門進行了有序銜接。這是因為,在之前的工作中已經打下了不錯的基礎。
據悉,2013年下半年,湖北省不斷強化環境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與法院、檢察院、公安等部門聯手,連續破獲了4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極大地震懾了犯罪分子。
為加強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之間的溝通、協調與配合,形成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合力,2013年11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環保廳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對在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過程中,環保、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職責給予了明確,并指出對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各部門要切實做到依法移送、依法受理、依法立案、依法審查起訴、依法審理。
對于案件的移送,《通知》明確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線索和有關證據材料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對于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以書面形式受理,并及時進行審查、現場調查和偵查,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延伸閱讀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本案中,對于污染損失的估算,是根據安全轉移處理73.2噸固體廢物產生的費用來估算的。大冶市有關環境執法人員指出,對于環境污染案件,在污染損害鑒定方面,主要是環境保護部門根據處理環境案件所需要花費的費用來計算的。
而究竟怎樣計算才合理?由哪些機構來計算才有效?據湖北省環保廳應急辦主任李志軍介紹,在污染損失鑒定方面,尚有很多難題待解決。
目前,環境保護部試點的專門鑒定機構僅有9家,分別設在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環保部環境監測總站以及江蘇、重慶、山東、湖南、河南、河北、昆明等地區。湖北省目前還沒有專門的鑒定機構。
為此,湖北省環保部門呼吁,在污染損失鑒定方面,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相應的規定,制定相應的依據和標準,細化相應的細則,使地方環保部門有規可循。
發出這樣呼吁的,不僅湖北,當前,很多地方在污染損失鑒定方面都面臨困難。
一方面,能夠進行污染損失鑒定的鑒定機構少,難以滿足各地對污染損失鑒定的需求;另一方面,進行污染損失鑒定所需費用高昂,讓人難以接受。
早些年,發生在福建省境內的一起環境污染案件,涉及到污染損失鑒定,環保工作人輾轉找到廈門市一家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費用就達到了18萬元。試想,面向全國,能有多少地區可以承擔得起這十幾萬元的鑒定費用?而現實情況是,一旦沒有污染損失鑒定,案件往往就無法繼續審理。
另外,一般情況下,針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進行司法鑒定。那么,涉刑事的環境污染案件,它的專門性問題是需要由環保部門來處理?還是公安部門來處理?目前,還沒有相關部門對此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
再有,就是關于鑒定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的證據效力問題。目前,有專家提出,是否可以與監測數據認可意見一樣作為證據使用,以解決實踐中存在的鑒定難問題。至于其證明力如何,法院是否采信有待法庭質證,最終由法官來做出判斷。
“兩高”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可以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但在實踐運用過程中,仍然存有爭議:這里是一般授權,還是個案的指定?若是個案指定,那么這個案子的鑒定意見是否會與之前類似的案子相矛盾?若是一般授權,一批一批的發放行政許可證,又是否會出現泛濫的現象?
實踐中,這些問題都有待國家相關部門提出更加明確的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