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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充分發揮特區立法權作用,率先在廣東省立法出臺了首個生態文明建設條例――《珠海市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下稱《條例》)。
《條例》緊密結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及時通過立法形式把相關部署和要求在珠海予以制度化和法制化。
其中,以法規形式明確各類主體功能區管理要求、探索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首次在立法中規定排污權交易制度等均有創新意義。
據了解,《條例》的主體內容分為“主體功能區管理”、“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人居”、“生態文化”和“保障措施”6章,對珠海生態文明建設工作進行了多方面、全方位、制度化和規范化的部署。《條例》將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劃分主體功能區 突出生態文化
珠海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條例》規定,市發改部門將會在全市范圍內劃分禁止開發區、生態發展區、集聚發展區、提升完善區等主體功能區,明確各功能分區的邊界、定位、開發和管制原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重大項目規劃必須符合該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要求。
同時,《條例》明確將“三高一特”(高端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高端服務業、特色海洋經濟和生態農業)作為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導向,推出了一系列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清潔生產、生態農業、生態旅游的政策措施。
此外,在《條例》中,進一步確定了生態文化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以專章規定生態文化,不僅要提高公眾生態文化意識,更要全力打造生態文明政府,鼓勵綠色消費,充分發揮企業、行業組織積極性,力爭在全社會形成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良好風尚。
嚴格政績考核 領導面臨“稱職”考驗
《條例》對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覆蓋面較廣泛,并具有多處全國“首次”的創新亮點。
如首次落實《決定》中“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求,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首次通過立法規定了排污權交易制度,創建環保市場;首次規定未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約束性指標的第一責任人在年度績效考核中不得評為優秀、稱職等次;首次明確“對領導干部實施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等。
其中,較引人關注的是,《條例》將實行嚴格的生態文明建設指標考核制度,首次在立法中規定未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約束性指標的,責任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
對此,珠海市環保局有關人士表示,以往的政績考核中,如果未完成任務,領導最多就是不能評為優秀,但是此次《條例》將從嚴掛鉤,責任單位的領導若不能完成任務,連“稱職”都不能評上,意味著這些責任領導將會因此而下崗或轉崗。
此外,珠海還將逐步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施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這是珠海首次在立法中作出相關規定。
據悉,珠海在3年前已對區行政首長進行環境影響的評價以及科學發展的考核,即把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計算實質和效率進行專家評估,得出定量化分析后,再提交有關部門來做各種評定的參考。
發展環保市場 通過市場配置資源
《條例》按照“發展環保市場,推行節能權、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制度”的要求,首次在立法中規定了排污權交易制度,創建環保市場。
超額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排污單位,其超額完成的削減量經市環境保護部門復核后,可以依法轉讓。如果排污單位在原核定的排放量的基礎上進行削減,也將通過排污權交易平臺得到補償。
珠海市環保局相關人士透露,《條例》中明確了要積極發展節能環保市場,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包括開展合同能源管理,推進污水處理、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生態環境修復等環境公共服務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同時,珠海市還將落實“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首次在立法中規定,對已受污染或破壞的環境功能區,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或恢復措施的,由環保部門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主體承擔。 ◆吳凡丘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