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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國關于2015年協議談判的意見
中國致力于不斷加強公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與各方一道攜手努力推動巴黎會議達成一個全面、平衡、有力度的協議。為此,對2015年協議談判進程和結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意見。2015年協議談判在公約下進行,以公約原則為指導,旨在進一步加強公約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以實現公約的目標。談判的結果應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充分考慮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不同的歷史責任、國情、發展階段和能力,全面平衡體現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開發和轉讓、能力建設、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各個要素。談判進程應遵循公開透明、廣泛參與、締約方驅動、協商一致的原則。
(二)減緩。2015年協議應明確各締約方按照公約要求,制定和實施2020-2030年減少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計劃和措施,推動減緩領域的國際合作。發達國家根據其歷史責任,承諾到2030年有力度的全經濟范圍絕對量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在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下,采取多樣化的強化減緩行動。
(三)適應。2015年協議應明確各締約方按照公約要求,加強適應領域的國際合作,加強區域和國家層面適應計劃和項目的實施。發達國家應為發展中國家制定和實施國家適應計劃、開展相關項目提供支持。發展中國家通過國家適應計劃識別需求和障礙,加強行動。建立關于適應氣候變化的公約附屬機構。加強適應與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的聯系。強化華沙損失和損害國際機制。
(四)資金。2015年協議應明確發達國家按照公約要求,為發展中國家的強化行動提供新的、額外的、充足的、可預測和持續的資金支持。明確發達國家2020-2030年提供資金支持的量化目標和實施路線圖,提供資金的規模應在2020年開始每年1000億美元的基礎上逐年擴大,所提供資金應主要來源于公共資金。強化綠色氣候基金作為公約資金機制主要運營實體的地位,在公約締約方會議授權和指導下開展工作,對公約締約方會議負責。
(五)技術開發與轉讓。2015年協議應明確發達國家按照公約要求,根據發展中國家技術需求,切實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為發展中國家技術研發應用提供支持。加強現有技術機制在妥善處理知識產權問題、評估技術轉讓績效等方面的職能,增強技術機制與資金機制的聯系,包括在綠色氣候基金下設立支持技術開發與轉讓的窗口。
(六)能力建設。2015年協議應明確發達國家按照公約要求,為發展中國家各領域能力建設提供支持。建立專門關于能力建設的國際機制,制定并實施能力建設活動方案,加強發展中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建設。
(七)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2015年協議應明確各締約方按照公約要求和有關締約方會議決定,增加各方強化行動的透明度。發達國家根據公約要求及京都議定書相關規則,通過現有的報告和審評體系,增加其減排行動的透明度,明確增強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透明度及相關審評的規則。發展中國家在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下,通過現有的透明度安排,以非侵入性、非懲罰性、尊重國家主權的方式,增加其強化行動透明度。
(八)法律形式。2015年協議應是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實施協議,可以采用核心協議加締約方會議決定的形式,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開發和轉讓、能力建設、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等要素應在核心協議中平衡體現,相關技術細節和程序規則可由締約方會議決定加以明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國家自主貢獻可在巴黎會議成果中以適當形式分別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