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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郭文生見習記者任效良天津報道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天津市人民政府日前發布《關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在行政區域內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禁燃區總面積830.54平方公里。
《通告》指出,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車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質,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及各種可燃廢物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相關限值的固硫蜂窩型煤、輕柴油、煤油及人工煤氣;國家規定的未經加工成形的各類生物質(生物質氣化除外)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天津市政府表示,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在禁燃區內嚴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鍋爐、窯爐等),應按照市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完成改燃、并網或拆除任務;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業活動散煤,機關、企事業單位炊事散煤,全部由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替代。2017年底完成禁燃區全部建設任務。
在禁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恢復原狀;對在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未按照市或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改用清潔能源的,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