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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很多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細化完善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呂薇委員說,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并且要求“實行嚴格保護”,但對于“如何進行補償”這一問題沒有表述,建議補充完善,明確應該遵循國家哪些規定進行補償。
“2014年中國海洋環境保護公報顯示,我國近岸局部海域污染嚴重,生態已受到嚴重破壞。現在不僅要防止產生新的破壞,還要加大修復力度,否則生態將進一步惡化。”劉政奎委員建議在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條中再增加一款,即“對受到破壞的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國家制定生態修復規劃,采取生態修復措施”。
還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百川歸海,陸源的污染通過江河匯入海洋,海洋是大部分陸源污染的最終歸宿。據專家估計,海洋污染物80%以上來自陸源。因此,海洋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要堅持海陸統籌的思路,不能僅就海洋談海洋環境保護。
此外,朱靜芝委員說,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點是加大污染處罰力度,但第九十一條過于寬泛,如規定中出現的“一般”“較大”“特別重大”“嚴重”等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情形,應進一步明確。
《 人民日報 》( 2016年09月01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