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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碳成本約束:環境、成本和激勵有效性的統一

2024-09-20 12:45

來源: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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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與一般商品和服務市場自發形成供需的機制不同,碳市場是一種依據政策或法律人為創造供需的市場,本質上是一種減排政策工具。政府根據減排目標設定配額總量后,碳排放權才被賦予稀缺性并具有了交換價值,碳市場才被有效確立。作為政策工具,碳市場不僅可以通過價格信號引導資源流向并提高其配置效率,實現全社會減排成本最小化,還可以對企業施加成本約束,優化其用能行為和減排行為,從而促進能源結構轉型與產業結構升級,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把碳市場作為核心減排工具,全球碳市場的覆蓋規模正在逐步擴大。根據國際碳行動伙伴組織(ICAP)統計,全球碳市場數量已經從2005年的1個增加到2022年的28個,覆蓋的溫室氣體排放比例也從5%躍升至17%,涉及全球1/3的人口和55%的國內生產總值(GDP)。與此同時,碳市場的體制機制也日臻完善,有償配額比例逐漸提高,碳價格也呈現出螺旋式上升趨勢。以歐盟為例,從2008年第二期碳市場建設至今,其有償配額比例已由約10%上升至57%,碳價格也由2013年的每單位配額(EUA)不足4歐元上升至2022年的81歐元,2023年更是一度超過100歐元。由于有償配額比例不斷增加,碳市場的籌資功能也不斷增強;截至2022年,全球碳市場拍賣總收入高達2240億美元。不斷上漲的配額拍賣收入不僅能資助微觀主體進行低碳、零碳甚至負碳技術創新,還能幫助低收入國家或地區提高能源效率,實現能源轉型。為促進全球綠色低碳轉型與發展,本文從環境影響、成本控制和激勵機制3個維度著手,構建一套關于有效碳成本約束的概念性架構;在此基礎上,深入剖析未能實現有效碳成本約束所潛藏的危害與原因,并緊密結合中國碳市場建設的具體挑戰與現狀,提出富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為加速我國碳市場的成熟與完善提供參考。

碳市場有效性評估框架

隨著全球碳市場的快速發展,學術界對碳市場有效性的評價也出現一定分化。碳市場的支持者認為,除了通過總量設定直接減少碳排放外,碳市場還能通過碳價格信號激勵企業進行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引導企業進行節能減排改造;進而,促進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能源結構轉型,帶來更大的環境效應。碳市場的質疑者認為,免費配額占比大、市場交易成本高等問題是導致碳價格信號失真的重要原因。由于許多碳市場免費配額占比遠高于有償配額,碳成本約束力度有限,自然無法促進企業節能減排,也無法激勵企業進行低碳技術的研發或投資。同時,如果碳市場的監測、報告與核查(MRV),以及交易和能力培訓等環節的交易成本過高,將影響企業參與碳市場的意愿,進而減損碳市場的凈減排效應。

可見,對碳市場的有效性進行準確評價是一項具有挑戰性的工作,需要從有效成本約束入手,考慮包括減排效應、經濟性、激勵效應等在內的多種因素。只有在這些因素都得到充分考慮的情況下,才能夠建立完整的評價框架,進而準確地評價碳市場對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貢獻。目前,學術界大多僅從減排效應或激勵效應的其中一方面探尋碳市場的有效性,既缺乏關于碳市場經濟性的分析,也缺乏將三者有機結合形成完整評價體系的努力。基于上述考慮,本文嘗試從環境、成本、激勵3個方面出發,構建有效碳成本約束的概念框架,分析無法實現有效碳成本約束的危害和原因,提出無效碳成本約束的治理對策;并結合中國碳市場建設的實際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以期為全國碳市場建設提供參考。具體研究框架如圖1所示。

有效碳成本約束的概念生成與內在邏輯

碳成本約束的有效性需要從環境有效性、成本有效性和激勵有效性3個維度進行評價。環境有效性,指碳市場能夠實現既定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碳市場設定的配額總量要與國家或地區溫室氣體控制的總體目標高度一致。成本有效性,指碳市場可以實現減排成本的最小化。碳市場運行有著較高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MRV成本、交易環節成本、履約成本和能力培訓成本,這些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碳市場的凈減排效應。如果交易成本過高,碳市場的環境有效性就會被減損。激勵有效性,指碳市場可以激勵微觀主體進行低碳技術研發和投資。碳市場作為政策工具,本身并不能直接減排,但它可以通過成本約束改變微觀主體的節能減排行為來實現減排。微觀主體行為的改變往往受制于技術的可獲得性和經濟性,而這些都離不開低碳、零碳或者負碳技術的研發投入。因此,碳市場是通過碳價格信號為低碳技術研發提供激勵,并通過技術進步實現減排。

環境有效性、成本有效性和激勵有效性是有機整體,任何1個維度的缺失都會導致無效的碳成本約束。如果缺少環境有效性,碳市場就無法實現既定的環境目標,那么碳市場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如果缺少成本有效性,碳市場的交易成本高于環境效應,那么碳市場也會被其他類型的政策工具所取代;如果缺少激勵有效性,那么碳市場就無法推動低碳技術的進步,從而無法完成長期的減排目標。因此,評價碳成本約束的有效性必須從這3個維度同時出發;僅僅討論其中的任何1個維度,對碳市場功能的理解都會失之偏頗。反之,如果碳市場不能實現其中的任何1個維度的功能,那么碳市場就是無效的,就需要對其制度體系設計進行改革和優化。

環境有效性、成本有效性和激勵有效性兩兩之間也存在著密切聯系,任意1個指標的變動都會對其他2個指標產生影響。環境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成本有效性,在配額總量固定的情況下,對環境有效性的要求越高,需要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從而整體上降低碳市場的成本有效性;環境有效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激勵有效性,環境有效性的要求越高對企業形成的減排約束越大,對企業進行節能減排改造的激勵也就越大。成本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也決定著環境有效性,如果交易成本過高,就會使碳市場的凈減排效應打折扣,從而減損其環境有效性;如果碳價格中很大比例是來自交易成本,而非邊際減排成本,那么企業進行低碳技術研發和投資的激勵就會不足,從而降低激勵有效性。如果碳市場能夠激勵微觀主體進行低碳技術研發和投資,那么就可以帶來更大的減排量,因此激勵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環境有效性;高激勵有效性帶來的額外減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交易成本上升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提高碳市場的成本有效性。

無效碳成本約束的危害

碳市場的理想狀態是同時實現環境有效性、成本有效性和激勵有效性,從而對微觀主體施加有效碳成本約束。現實中環境有效性、成本有效性和激勵有效性三者中任何一方或者幾方存在不足或者缺失,都會導致不同程度的無效碳成本約束,從而危害碳市場功能的發揮。最嚴重的情況下,碳市場甚至會變成一場“空對空”的虛假交易,既耗費了巨大的社會資源,又無法實現真正減排,更無法對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削弱環境有效性

只有當碳成本約束處于合理的范圍內時,碳價格信號才能有效發揮資源配置指揮棒作用,環境有效性才能得以保障;過高或過低的碳成本約束都會對碳市場的環境有效性產生負面影響。

過高的碳成本約束會導致碳泄漏,從而降低環境完整性。由于不同區域的碳市場減排力度不同,給控排企業施加的碳成本約束也不同。一旦某區域的碳減排成本高于企業向其他區域轉移的成本,企業就會選擇轉移生產,碳排放隨之也轉移到碳成本約束更低的區域,從而導致碳泄漏。碳泄漏不僅會削弱碳市場的環境有效性,對全球氣候治理的整體性產生危害,也會帶來失業率高企、局部經濟衰退等次生經濟社會問題。

過低的碳成本約束會讓微觀主體失去減排與研發動力。在碳市場建設的初級階段,政府往往會采用完全免費的配額分配方式,讓企業適應碳市場的各項規則。如果免費配額比例設定過高,控排企業無需減排或者少量減排就可以達到履約要求,那么碳成本約束就無法促動企業改變自身的節能減排行為,企業也不會投入較大的成本進行低碳技術研發,進而影響環境有效性。

降低成本有效性

政策制定者傾向使用市場手段而非行政命令促進減排,主要是因為在理想條件下,碳市場能以最低成本實現減排目標。但當碳市場的交易成本過高時,通過碳市場實現減排、可持續發展等目標的功效就會降低。

在碳市場建設階段,確定配額總量、分配配額、組織能力培訓、設計和調試交易系統都需要付出較高的交易成本。在碳市場運行階段,碳排放數據的MRV既需要控排企業投入資源,以建立監測系統、撰寫年度排放報告,也需要政府聘請第三方獨立機構進行核查;為交易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力資源,為交易提供保障服務的軟硬件系統運維,為交易提供咨詢服務的中介商,都需要支付較高的費用,這些都會推高碳市場的交易成本。在碳市場監管階段,政府對不按期履約主體的調查、監管與處罰也會增加交易成本。因此,如果碳市場在建設、運行和履約等環節的交易成本過高,碳市場環境效應就會被大幅度減損,這也成為部分學者反對碳市場這一政策工具實施的重要理由。

弱化激勵有效性

企業在面對排放總量控制時有2種選擇:維持原有的生產技術和用能方式,向其他企業購買短缺的配額;通過低碳技術的研發和投資提高用能效率或者轉變生產方式,從而降低碳排放并達到履約要求。當碳價格長期高于企業的邊際減排成本時,企業會選擇通過低碳技術研發與投資來實現自身利潤最大化。其中,減排較多的企業還可以通過碳市場出售剩余的配額,從而獲得額外收益,反過來進一步促進其低碳技術的研發與投資。如果碳價格長期低于企業邊際減排成本,那么企業向綠色低碳生產方式轉型的動力就不足,就會選擇購買配額來完成履約;因此,碳成本約束就無法激勵企業進行低碳技術研發或投資,也無法彌補目前廣泛存在的碳中和技術缺口。早期的歐盟碳市場免費配額總量過多且不允許跨期使用,導致碳價格長期低迷,企業低碳技術研發和投資的動力也不足,這也是歐盟碳市場廣受批評的重要原因。

無效碳成本約束的成因

碳市場的制度體系設計涉及多個環節,任何1個環節都有可能導致無效碳成本約束。碳市場還涉及多個主體,各主體不同的行為反應也會對碳市場的成本約束產生影響。可能導致無效碳成本約束的因素包括:制度設計滯后性、核算弱精準性、技術進步不確定性、碳資產流動性不足等。

配額分配的計劃性和滯后性

目前,由于政策實施成本低、可操作性強,且控排企業對配額余缺的可預見性高,多年度的固定配額分配是全球碳市場最為廣泛采用的配額分配方式。固定配額分配需要按照控排企業的歷史排放量或者碳強度來確立未來的配額,加之部分碳市場采取固定下降速率來確定年度配額總量,這就導致配額分配過程存在較長時間的政策滯后性,進而導致無效碳成本約束。

目前,全球碳市場普遍采用免費配額分配模式,主流的確定免費配額的方式是歷史法和基準線法。歷史法,直接根據控排企業的歷史排放數據核定免費配額;基準線法,根據行業的整體排放情況確定產品的基準線,然后根據基準線確定企業免費配額數量。這2種方法都是基于控排企業前期的碳排放數據,但企業報送的上一履約期碳排放數據和政府制定的下一履約期配額總量的工作流程并不是瞬間完成的——在此過程中,技術進步、經濟景氣度等一系列因素都可能改變企業的排放行為。例如,當出現重大減排技術突破時,邊際減排成本將大幅降低,控排企業就能以較低的成本完成履約任務;配額需求下降,使得原先設置的配額總量相對于企業現有履約需求就會偏高,導致碳價格下降,進而導致過低的碳成本約束。當經濟形勢不景氣,甚至出現經濟危機時,控排企業的生產活動會受到較大負面沖擊,碳排放也隨之降低;在配額分配的計劃機制下,原先設置的配額總量同樣會偏高,也會導致過低的碳成本約束。反之,當經濟呈現繁榮態勢而同時缺乏顯著的減排技術革新時,相對于企業履約時的配額需求,原先設置的配額總量就會偏低,導致配額需求上升,碳價格上升,進而導致過高的碳成本約束。因此,政府根據歷史排放數據分配配額本身就具有計劃性和滯后性;這種計劃性和滯后性會降低配額供需之間的匹配程度,從而帶來過高或過低的碳成本約束,危害碳定價功能的發揮。

碳排放統計核算的天然弱精準性

碳市場的有效運行以碳排放數據的準確性為前置條件。與一般商品的統計不同,計算企業碳排放量先要通過監測系統獲得企業的活動水平數據,再利用專門的方法學進行核算,具有較長的統計核算流程。企業碳排放的統計核算不僅涉及活動水平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也涉及方法學的科學性和適用性,因此碳排放統計核算具有天然弱精準性。這種天然弱精準性導致碳排放統計核算的監管環節較長,技術儲備要求較高,面臨風險點較多。

各控排企業的監測計劃和排放數據均由企業自己填寫標準化模板并提交,存在數據造假的可能。由于政府很難全面、客觀地掌握控排企業的工藝過程、生產設施、能源結構、監測體系、減排技術研發等具體情況,政府需要聘請第三方專業核查機構,以查證監測計劃的合規性和排放數據的真實性。這無疑將進一步提高碳市場的交易成本,不利于成本有效性的實現。而且,如果微觀主體排放數據造假未被發現,企業事實上的高排放就有可能被掩蓋,那么減排目標就無法實現,環境有效性不復存在,更不用說實現碳市場的其他功能。

技術進步的不確定性和高沉沒成本

技術進步是解決溫室氣體排放問題的根本方法,因為減排技術的進步會降低邊際減排成本,使控排企業以更小的成本完成履約任務。但是,技術進步的方向與速度具有不確定性,從而使配額分配的準確性面臨較大挑戰。這種挑戰往往表現為配額的供過于求導致的過低碳成本約束。更為重要的是,對投資研發減排技術的微觀主體而言,技術進步存在較高的沉沒成本,即存在“研發成功”的臨界值——在到達臨界值之前,研發投入不僅無法帶來直接收益,還會讓企業的現金流持續承壓。但是,如果新技術研發成功,企業就能以較低的成本完成減排,并通過碳市場出售多余配額獲得額外的收益。對社會整體而言,微觀主體在減排技術研發上的成功會帶來宏觀層面上的技術進步,同時宏觀技術進步的速度也與微觀主體研發的時間與質量直接相關,因此很難預測未來技術進步的方向與速度。

碳資產的流動性不足

當流動性不足時,碳市場將出現“有價無市”的局面——碳資產的變現能力無法得到保障,進而削弱碳價格信號的有效性和權威性。目前,碳市場交易以現貨為主且交易品種單一,交易主體為控排企業。企業在非履約期為了降低違約風險,傾向于保留自有配額,等到履約期再根據自身核查報告確定的配額余缺情況集中進行交易,從而造成了碳交易的潮汐現象,也導致非履約期碳市場無法形成有效的碳價格,對控排企業的減排動力產生負面影響。

較小的碳資產池規模導致投資者無法更快地找到潛在買家和賣家,也無法在不同交易品種之間進行切換,從而極大地降低了碳資產的流動性。流動性不足既無法滿足不同參與者的資產配置需求,也無法吸引更大規模的社會資本流入碳減排領域,弱化了碳市場的價格信號功能,進一步阻礙碳市場的環境有效性和激勵有效性的實現。

無效碳成本約束的治理

碳中和已成為全球共識,碳市場既是實現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主要國家爭奪碳定價權、規則制定權的博弈焦點。當碳市場無法產生有效碳成本約束時,其減排效應與激勵效應都將大打折扣,嚴重危害碳市場的有效運行。因此,為了解決無效碳成本約束問題,碳市場制度設計亟待從配額分配、數據核查、價格穩定、資產池規模等多個角度考慮,健全體制機制,厘清發展路線圖,最終推動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穩步推行。

建立配額的動態調整機制。為了應對配額分配的計劃性和滯后性,動態配額調整機制需要綜合考量影響碳排放的各種因素。相較于傳統的固定配額分配方式,它能夠及時反映碳市場外部條件的變化,既能避免免費配額過多導致的減排壓力不足問題,又能減少由于企業碳成本約束過高而導致的碳泄漏問題。這是因為,一方面,企業的年度碳排放量并不固定,它與經濟景氣度、能源價格、減排目標等多因素掛鉤;另一方面,低碳技術的可得性與經濟性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在二級市場上的配額需求。當市場出現一個成熟且成本較低的減排技術時,企業會迅速部署該技術;此時,如果政府不及時進行配額分配調整,碳價格會在新技術的影響下持續走低,削弱碳市場的成本約束功能。就新興經濟體而言,減排技術進步、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都處在快速調整和轉型升級階段;因此,如果采用固定配額分配機制,可能會導致配額供給過多,碳價格信號失真,從而使碳市場落入無效碳成本約束的困境。年度動態配額調整機制能夠及時反映碳市場配額余缺變化,最大程度提升配額供需之間的匹配程度,持續形成有效成本約束。政府應根據技術進步的速度動態調整配額分配的規則,在保障技術研發可使微觀主體獲得收益的前提條件下,控制配額總量處在合理有效的范圍內,形成有效碳成本約束。

建立配額的事后調整機制。引入配額分配的事后調整機制是為了平抑在配額分配后碳市場運行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配額總量除了包含控排企業的年度初始配額之外,還包括政府預留配額,以用于根據企業新增產能和產量變化進行事后調整。事后調整充分考慮了企業在履約年度內的新情況,在配額清繳時對其進行適當調整,使企業的履約成本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從而打消企業初期參與碳市場的顧慮,提高企業的參與度與積極性。例如,湖北試點碳市場采用“雙20”調整機制,即在每次履約清繳時,對企業碳排放量與年初配額差額超過20%或20萬噸以上部分予以追加或追繳。這一事后配額調整機制也被國家統一碳市場部分借鑒和采納。

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MRV體系。完整可靠的統計核查體系是碳市場實現有效碳成本約束的基石。碳排放的MRV體系用于監測特定活動的排放量并將調查結果報告給政府主管部門,并由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核查機構驗證其排放量是否準確無誤。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MRV體系可以讓利益相關方取得一致認可的數據,同時有助于緩解碳排放量統計核算本身的弱精準性問題。通過這種體系,可以有效避免因數據不準確導致的配額分配過量問題,進而增強整個碳交易體系的可信度,確保配額分配的合理性,最終實現環境有效性。目前,由于缺乏一致的適用于各行各業的碳核算方法學,且數據收集、處理和核證高度依賴于人工,搭建MRV體系通常成本高、耗時長且易造假。而且,在MRV實施過程中,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也難以得到保障。因此,MRV體系在保證碳市場數據真實有效性方面仍面臨挑戰,必須建立高質量的MRV體系。具體而言,制定MRV實施的政策法規,保障其公正性和公平性;嚴格控制第三方機構的準入門檻和資質審查,適時引入第四方評估機構;充分利用大數據提高MRV體系的效率、準確性和透明度。

建立碳價格穩定機制。碳市場供求定理表明,在沒有非市場因素干擾的情況下,無論碳市場的供需如何變動,它總會自發調節并最終實現均衡。但是,過于頻繁的碳價波動不僅會影響企業的減排策略,也會減弱對低碳技術研發的激勵效應。因此,政府需要對碳市場進行干預與調控,從而減少碳價格的波動,維持碳市場的平穩運行。由于碳價格過高或過低都無法實現有效成本約束,政府需圍繞社會邊際減排成本制定一個合理的價格變動區間,才能達到預期的減排目標。為了穩定碳價格,歐盟碳市場引入了“市場穩定儲備”機制,在更長的時間尺度上調節配額余缺,以應對需求側沖擊和配額過剩問題,從而維持合理的碳價格預期。從實踐來看,“市場穩定儲備”機制實施以來,歐盟碳價格逐漸回調到合理區間,從而更好地反映了社會邊際減排成本,形成較為穩定的碳價格預期。中國碳市場的建設可以在廣東和湖北等試點碳市場的基礎上,探索建立碳價格穩定機制,以此提高碳市場的環境有效性和激勵有效性。

建立規模化碳資產池。規模化的碳資產池能夠撬動更大規模資本流向“雙碳”領域,突破綠色低碳轉型的投融資瓶頸。目前,我國碳市場正處于發展初期,碳價格發現機制仍不完善,碳市場交易規模較小,市場活躍度較低,碳市場的環境有效性和激勵有效性不足。建立規模化碳資產池:要建立健全碳金融法律法規。要擴大碳金融及其衍生產品種類,如碳遠期、碳期貨、碳期權等。要在更大范圍內探索價格發現。在一級市場,將更大比例的配額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實現價格發現,向市場傳遞價格信號,形成價格預期,同時也對價格穩定機制提供基準價格。要引入多元化的交易主體。在二級市場,將控排企業、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均納入交易體系,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交易,提高市場參與度和流動性。

分階段推動碳市場建設。為了充分發揮碳市場的成本約束功能,政府既要考慮如何助力“雙碳”目標實現,也要考慮如何在不以遏制增長為代價的基礎上形成綠色增長新動能。這是一項系統性工作,需要制定明確的路線圖和分階段的實施策略。在制定碳市場分階段目標時,應該充分考慮和評估不同區域的碳減排潛力和減排成本。一方面,應該基于歷史碳排放水平和現有減排技術確定碳減排責任;另一方面,也應該充分考慮行業異質性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所處的階段。就我國碳市場而言,主管部門需要確定不同階段碳市場的制度建設重點任務。按照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戰略目標,結合電力、石化、煤炭、鋼鐵、交通、建筑等行業歷史碳排放情況,統籌制定全國碳市場的中長期規劃,明確不同階段碳市場改革的重點及其預期目標——既要防止冒進,也要穩步推動;通過科學設計改革路線圖,讓覆蓋企業建立明確的中長期預期,有效避免冒進改革對企業發展的傷害。

結語

對中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而言,碳排放權交易可以通過價格信號激勵低碳技術研發和投資,部分解決減排資金短缺問題,也可以使技術和資金實現匹配。但是,無效碳成本約束不斷危害著碳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環境有效性、成本有效性和激勵有效性既是評價碳市場有效性的3個重要維度,也是碳市場制度建設的3個重要目標,必須注重他們之間的協調配合和實現時序,任何1個維度的缺失都可能導致無效碳成本約束。實現環境有效性就必須設置有雄心的配額總量,并逐步引入和提高有償配額分配比例;實現成本有效性就必須擴展碳市場的覆蓋范圍并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激勵有效性就必須維持碳價格的穩定,并逐步提高碳價格,擴大碳資產池的規模。因此,從有效碳成本約束的視角來看,我國碳市場亟待進一步完善配額分配機制、建立事后調整機制、建設完善的MRV體系、擴大碳資產池的規模和制定分階段的路線圖。

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碳市場是以歐盟碳市場為原型進行設計。但是,由于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首要任務仍然是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發展中國家碳市場的設計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與節能降碳協同。因此,中國國家碳市場的建設,對發展中國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一方面,發展中國家能否實現綠色低碳轉型,已經成為左右全球氣候治理進程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忽視氣候變化不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中國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其不同試點地區的碳市場覆蓋了多樣化的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和經濟發展階段,這使得中國國家碳市場建設能夠為其他發展中國家碳市場建設提供經驗借鑒。

(作者:孫永平,華中科技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 碳排放權交易省部共建協同創新中心;蔣經寧、張欣宇,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院;編審:金婷;《中國科學院院刊》供稿)

【責任編輯:殷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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