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今日發布了《關于加強資金申購和承銷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加強資金申購和承銷業務風險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針對日前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要求各證券公司應高度重視新股發行資金申購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切實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
5月18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新股發行核準開始進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頒布了資金申購實施辦法,對新股發行恢復資金申購明確了具體要求和業務流程。
針對券商自營,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自營申購新股的,必須使用已經報備的證券自營賬戶,嚴禁使用客戶或他人的賬戶進行申購;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申購。同時,證券公司不得自營申購本公司所承銷的股票,也不得變相以他人名義申購本公司所承銷的股票。另外,證券公司未清理的違規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參與新股發行資金申購,合規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和經證監會批準設立的集合理財計劃可以參與新股發行資金申購。
針對券商承銷業務,證監會要求各證券公司要加強對承銷業務的風險控制,以包銷方式承銷證券的,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充分考慮公司的凈資本和流動性狀況,根據自身的凈資本充足情況確定最大的承銷業務規模,確保公司每單承銷業務都有足夠凈資本來支撐;(二)必須進行實質性承銷,嚴禁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進行虛假承銷;(三)因包銷剩余股票導致單只股票規模超比例的,應自該股票上市之日起逐步賣出該股票,期間不得買入該股票,導致自營總規模超比例的,應同時限制買入其他股票,直至公司自營業務規模符合規定標準;(四)在簽訂承銷協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報備承銷協議、承銷項目的風險評估及包銷風險的應對方案。
證監會要求各證監局應高度重視“新老劃斷”后的證券發行工作,督促轄區內證券公司和營業部按照證監會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好新股發行和資金申購工作,嚴格執行《關于加強資金申購和承銷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確保轄區內證券公司和所有證券營業部均能按要求做好資金申購業務的服務工作。
各證監局應密切關注轄區內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情況,防止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通過賬外運作等方式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從而影響投資者的正常申購。
對于各地派出監管機構,證監會要求各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應密切關注轄區內證券公司的承銷業務情況,并將其作為非現場檢查的重要內容。對證券公司報備的承銷協議、承銷項目的風險評估及包銷風險的應對方案進行必要的分析和核查,防范承銷業務風險。
在新股申購期間,要安排有關監管人員加強對轄區內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巡查和指導,密切關注新股發行資金申購和承銷業務方面的異常情況,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證監會報告。
為了保障新股發行順利進行,證監會還要求各證監局以及券商掌握有關資金申購業務規則和操作流程,周密部署并嚴格落實各項準備工作,同時要加強對客戶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做好對投資者申購新股的服務保障工作。
證監會要求在新股申購期間,證券公司應調派熟悉資金申購業務的骨干加強對客戶較多證券營業部的支持和輔導,確保所有營業網點均能做好資金申購業務的服務工作。各證券公司應切實做好新股申購的資金安排,確保所有客戶均能全額申購新股,確保新股申購資金按時足額劃付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對于技術系統,證監會同樣做出了安排,要求各證券公司提前對技術系統進行測試,并做好有關應急預案。(記者 劉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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