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客戶對個人理財產品(計劃)投訴而引發的商業銀行聲譽風險和法律風險不斷加大,理財資金投資對象逐步擴大和理財產品結構復雜化導致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策略風險也呈現上升的態勢,對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近日針對各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所面臨的聲譽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策略風險等風險加以提示并提出要求。
按照銀監會的要求,理財產品(計劃)的名稱應恰當反映產品屬性,避免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理財產品(計劃)的設計應尊重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特別是知曉理財產品(計劃)風險特征的權益。理財產品(計劃)的風險揭示應充分、清晰和準確。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所有可能影響客戶投資決策的材料以及對客戶投資情況的評估和分析等,都應包含相應的風險揭示內容,并以通俗的語言和適當的舉例對各種風險進行解釋。
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高度重視理財營銷過程中的合規性管理。商業銀行應禁止理財業務人員將理財產品(計劃)當作一般儲蓄產品,進行大眾化推銷;禁止理財業務人員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計劃);嚴肅處理利用有意隱瞞或歪曲理財產品(計劃)重要風險信息等欺騙手段銷售理財產品(計劃)的業務人員。
商業銀行應嚴格進行客戶評估,妥善保管理財業務相關記錄。應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對客戶的財務狀況、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等進行充分了解和評估,將有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確認。同時,商業銀行還應定期跟蹤和了解原有客戶評估狀況的變化情況,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及時糾正或停止對不恰當的客戶進行的產品銷售或推銷行為。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產品(計劃)期限、無風險管控預案的理財產品(計劃)。商業銀行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與客戶聯絡和信息傳遞的方式,明確相關信息的披露方式,以及在信息傳遞過程中各方的責任,避免使客戶因未及時獲知信息而錯過資金使用和再投資的機會。
銀監會還要求商業銀行妥善處理客戶投訴,減少投訴事件的發生。商業銀行應設置并向客戶告知理財業務的投訴電話,指定專門的人員或部門及時處理客戶投訴,同時建立客戶投訴的登記、統計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