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面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將于12月1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取消了對外資銀行的一切非審慎性市場準入限制,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向在中國注冊的外資法人銀行全面開放人民幣業務。
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6日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宋大涵說,上述條例對在中國注冊的外資法人銀行實行與中資銀行統一的監管標準,在履行承諾的基礎上全面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
中國在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時承諾,五年內將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在審慎監管的框架下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
五年來,中國對外資銀行實施自主開放措施,外資銀行機構數量明顯增加,業務品種和經營地域不斷擴大。截至今年9月末,中國已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城市達到25個,其中5個城市屬提前開放;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機構已達111家。在華外資銀行本外幣資產總額達到1051億美元,占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1.9%。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并依法加強審慎監管,中國政府對此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并將其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在《條例》修訂過程中,我們廣泛聽取了中、外資銀行的意見,并向在華有較多銀行機構的世貿成員駐華使館、使團和監管當局的代表作了通報。”宋大涵說。
《條例》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轉制為在中國注冊的法人銀行要遵循合法性、審慎性和持續性的原則。合法性和審慎性原則,就是外國銀行分行轉制時要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持續性原則,就是允許外資銀行轉制后在中國經營的時間連續計算,轉制后可把分行經營的時間視為轉制以后法人銀行經營的時間。
引人注目的是,《條例》鼓勵外國銀行設立或者將分行轉制為在中國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除允許其繼續經營現有的外匯業務和企業人民幣業務外,還新增了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業務。
“外國銀行完全可以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經營發展戰略,隨時轉為當地注冊的法人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王兆星說,允許外國銀行分行吸收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中國公民的存款業務,完全符合中國的入世承諾,也與世貿精神相一致。
“從審慎監管和國際通行做法的角度,這不是對外資銀行分行的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其在華開展業務的一種便利和優惠。”王兆星指出。
對于外界關心的外資銀行分行轉制后的稅收問題時,宋大涵表示,外資銀行分行轉制變成內地法人銀行后,仍維持現有外資銀行稅收優惠。在內外資所得稅改革過程中,中國會充分考慮對外資銀行優惠政策及其連續性。
《條例》正式生效后,中國銀監會將正式受理外國銀行轉制及經營全面人民幣業務的申請,這類機構設立和業務審批時間分別在6個月和3個月以內予以答復。
“在外國銀行分行轉制過程中,中國政府相關部門將對其變更登記、審批及相關法律手續等提供最大便利,并準備開辟一個快速、高效的通道,以最大程度降低外資銀行轉制成本。”宋大涵說。(記者李興文 蘇萬明 江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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