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消費者協會、銀行業協會和律師協會聯合發出公告: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過程中,聘用律師時,要堅持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
據了解,目前消費者所支付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律師費,絕大部分為銀行委托律師的費用,銀行請律師幫助審查貸款人的資格,旨在為銀行提供服務以規避風險。這一制度于1999年從香港引進。公開資料顯示,僅2003年一年北京就有1億多元的房貸律師費由購房者承擔。
今后在北京市辦理按揭貸款的購房者,不必再為最高達貸款總額千分之三的律師費埋單了。這當然是好事。但8年來北京市的銀行從購房者身上收取房貸律師費至少有數億元,購房者能否討回屬于自己的數億“律師費”呢?
從法理上來說,購房者完全有權利討回“律師費”,銀行也有義務將這筆“不義之財”退還購房者。但是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簡單。
巨額資金已經進入銀行囊中,銀行豈肯輕易吐出來?在這種情況下,欲要回屬于自己的“律師費”,購房者只能走上訴訟之路。在這種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為實力強大的銀行,另一方是力量弱小的購房者,由于財力、人力等各方面的巨大差距,立法所規定的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可能成為空頭支票。其結果,很可能是購房者敗訴。即使僥幸勝訴也將耗費大量時間、金錢,身心疲憊。因此,不管勝敗都會讓其他購房者感到心灰意懶,最終大家放棄自己的權利。總之,購房者討回屬于自己的數億“律師費”只能成為空想而已。
這種我們不愿意看到的結局,其實恰恰反映了我國消費者在維權訴訟上的困境。現實生活中,消費訴訟主要是由消費者個人提起,而在眾多消費糾紛中,個體消費者通常處于弱者地位,很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諸多事實證明,這種訴訟制度已經不適應消費者維權的實際需要。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群體訴訟制度,法律賦予消協代表消費者提起群體訴訟的權利。群體訴訟制度使弱小的一方當事人基于共同利益而凝聚成為暫時的團體,與對方當事人形成力量均勢,真正體現民事訴訟“武器平等”的特征,從實質上保障訴訟權利平等,有利于從根本上平息和化解糾紛。這不但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因為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針對相同的當事人提起多次訴訟,對于當事人和公共司法資源都是一種巨大的浪費,而且可以維護司法統一,即相同境遇獲得相同判決結果,以避免和減少同類案件由于分別審理而產生的司法沖突,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經濟交往領域日益拓寬的現代商品社會,鑒于社會糾紛涉及面廣,通過立法賦予消協代表消費者提起群體訴訟的職權,既可以有效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能夠維護法律的公平性。群體訴訟制度的實踐證明,這一制度在疏導社會沖突、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具有重要價值。所以我國也應該學習此做法,盡快確立群體訴訟制度。(作者:馬國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