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終于獲得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并將很快正式實施。這對于成長中的中國期貨市場乃至整個資本市場而言,是值得紀念的。
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在今天出版的《人民日報海外版》上撰文指出,新《條例》為中國期貨市場各主體的全面創新打開了廣闊的空間。如果說以前的創新僅僅停留在“畫餅充饑”階段,那么,新《條例》實施后,法律法規障礙已被突破,一系列實質性的創新動作將正式啟動。
首先,新《條例》將促進期貨交易所組織結構創新。眾所周知,交易所由會員制向公司制轉型是國際證券期貨市場的大勢所趨,而國內由于一些歷史原因,交易所缺少變革動力,去年9月成立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首次以公司制亮相,使業界人士眼前一亮的同時又心存疑慮。新《條例》雖然仍然規定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卻把《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極具會員制特色的條款大部分刪除,承認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公司制下會員結構的合法性,這無疑為日后的交易所改制步伐解除了禁忌,對中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更是一個大大利好。
其次,新《條例》在品種創新上有所突破,明確了可交易的合約包括“期貨合約”與“期權合約”,合約標的物也拓展為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為交易所的品種推出打開了空間,也為中金所即將推出的股指期貨掃除了法律障礙,替滬深300股指期貨頒發了準生證。可以想象,金融期貨與商品期貨、期貨與期權并駕齊驅的局面將在未來的衍生品市場上成為現實,而品種擴容所帶來的市場擴容和投資者結構改變,也將有助于改變中國期貨市場品種少、規模小、散戶占主導的現狀。
第三,新《條例》將推動期貨經紀公司經營模式的創新。期貨經紀公司是期貨市場的中樞力量,它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因此,做大做強期貨經紀公司是期貨市場得以持續發展的關鍵。新《條例》首先把“期貨經紀公司”改稱為“期貨公司”,并一舉放開了自營、境外經紀、期貨投資咨詢等項業務,并對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這使得期貨公司的盈利渠道大大擴展,期貨行業的競爭力有望大大增強。非但如此,期貨公司的分類分級監管還有望在業務牌照多元化的條件下得以實現,一批資本實力強、有競爭力的期貨公司將脫穎而出,而一批缺乏核心競爭力、風險控制不嚴格的期貨公司則可能被淘汰,期貨業的重組整合將越來越快,這對于優化期貨產業結構,拉長期貨業產業鏈是一劑猛藥。
第四,新《條例》賦予了中國期貨業協會重要地位,將推進期貨監管模式的創新。此次修訂,將中國期貨業協會單列一章,著重闡述了期貨業協會的地位和職責。事實上,在國務院法令中賦予期貨業協會如此之高的法定地位尚屬首次,它充分地顯示了中央政府對期貨行業的重視,也突出了行業自律機構在監管中的作用。在未來的期貨市場“五位一體”監管體系中,證監會可能適當放權給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第五,新《條例》總結了十多年來中國期貨市場的經驗教訓,在規則制度、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方面制定了更為科學更為規范的規定,此后將會有一系列的配套管理辦法出臺,這將為中國期貨市場健康規范發展提供法律依據,期貨市場將依法前行。
文章說,創新是期貨市場發展的動力和源泉,創新是期貨市場發展的生命力。我們在總結新條例的諸多創新之處而倍感鼓舞之時,也應當冷靜地看到當前期貨市場的立法規范和制度創新在創新力度方面還有很多令人遺憾之處。
目前,怎樣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促進、保護和規范期貨投資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發展,讓期貨投資基金和私募基金合理并且更合法地去找到生存發展的空間,還有稅收問題、基金組織形式問題等,這些問題都將成為考驗市場監管者和業界的令人最撓頭的難題。我們相信市場監管者和業界有足夠的智慧和能力讓期貨投資基金這個“丑媳婦”在多年含辛茹苦、忍辱負重之后最終能“熬成婆”。
文章強調,在《期貨法》還沒有出臺之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就是管理期貨市場體系的根本大法。它的頒布既為《期貨法》提供了實驗藍本,又開啟了中國期貨市場發展新起點,從此以后,中國期貨市場將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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