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了新版《行政處罰聽證規則》,聽證職責由專門的行政處罰委員會履行,組織聽證;該規則還對聽證回避制度進行了完善,同時調整了有聽證權的行政處罰事項。其中,個人被罰5萬以上、法人被罰30萬以上可要求聽證。該規則已于4月18日開始施行。
此前,聽證由證券監管機構組織,稽查部門具體實施。新規實施后,則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履行行政處罰的聽證職責,組織聽證;這個行政處罰委員會已于去年12月成立。舉行聽證時,由主審委員與其他委員組成聽證會,主審委員擔任聽證主持人,其他委員為聽證員。主任委員到會聽證的,主任委員是聽證主持人。行政處罰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的人員或專家作為聽證員,參加聽證。
基于此,聽證回避制度也有所調整。
《聽證規則》規定,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聽證員是否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員決定;主任委員是否回避,由會分管領導決定。
《聽證規則》規定,證監會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前,當事人可要求舉行聽證,包括:責令停止發行證券;責令停業整頓;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期貨業務許可;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與此前的辦法相比,新規對罰款要求聽證的門檻有所變化。此前,個人被罰3萬或以上就可要求聽證,法人則被罰40萬或以上才可要求聽證。
按照規定,證監會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聽證的舉行,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證監會舉行聽證,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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