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近日通知要求,經收國庫業務的銀行和信用社要及時處理業務,不得延解、占壓和挪用;相關銀行要認真開展自查工作,并于今年11月底前提交自查報告。
央行指出,國庫經收是國家組織收納預算收入的重要環節。但受金融環境變化和利益驅動等因素的影響,個別銀行和信用社屢屢發生延壓國庫資金、違規設立過渡賬戶、拒收現金稅款及會計科目使用不規范等問題,損害了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
在這份《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庫經收工作的通知》中,央行要求,國庫經收處在收納預算收入時,應對繳款書內容進行認真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繳款書,應拒絕受理;國庫經收處在受理繳款書后,應及時辦理轉賬,不得無故壓票;國庫經收處收納的預算收入應在收納當日、最遲下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報解手續,不得延解、占壓和挪用;國庫經收處不得違規為征收機關開立預算收入過渡戶;國庫經收處不得拒收納稅人繳納的稅款,特別是小額現金稅款,也不得拒收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的預算收入;國庫經收處收納預算收入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繳款人收取任何費用。
《通知》要求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等機構開展自查,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報至央行總行,央行各分支機構也將抽查,以準確把握轄內國庫經收處的真實運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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