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范風險,保障被保險人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等保險機構。
本辦法所稱受托人,包括境內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內受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境內其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設立,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托管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擔任托管人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匯資金、用人民幣購買的外匯資金及上述資金境外投資形成的資產。
第四條 除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另有規定以外,委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據協議約定,分別負責保險資金的境外投資運作和托管監督。
第五條 受托投資、托管的保險資金與屬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除因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活動產生債務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對受托投資、托管的保險資金強制執行。
第六條 委托人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和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審慎做出投資決策,承擔投資風險。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為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提供服務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恪盡職守,嚴格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七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應當遵守境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遵守境外的相關法律和規定。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政策,并依法對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國家外匯局依法對與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有關的付匯額度、匯兌等外匯事項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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