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發債在討論了兩年多之后,終于取得了實質性進展。近日,銀監會向下屬各分支機構及銀監會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下發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債的條件、資金用途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早在2005年4月,人民銀行頒布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就允許財務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金融債券。更早于1996年發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也提到財務公司發行債券一事,但至今未有一家財務公司發債成功,其原因仍在于管理層一直認為財務公司存在較高的風險。
銀監會最近下發的這份《通知》規定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的資質:財務公司設立一年以上,申請前一年利潤率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申請前一年不良資產率低于前一年平均水平,申請前一年注冊資金不低于3億元,凈資產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
《通知》還規定,財務公司已發行、尚未兌付的金融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100%,發行金融債后,資本充足率不超過10%。
對于財務公司發債的資金用途一直是管理層較為擔心的一面。《通知》中規定,財務公司發債的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政策規定,應用于支持集團主業發展和配置中長期資產,解決財務公司資產負債期限不匹配問題,而不得用于與集團和財務公司主業無關的風險性投資。
銀監會一位相關負責人向《財經》記者表示,對于財務公司發債的資金用途是最需要嚴格限制,不能允許財務公司發債資金流向股市與房地產等與主業無關的投資。
財務公司發債屬于金融債,將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交易。
隨著《通知》的下達,第一批財務公司發債也在緊鑼密鼓的準備之中。 銀監會的相關負責人表示,銀監會并未明確第一批發債的財務公司,也尚未規定發債額度,但先期試點會對發行家數做嚴格規定,部分資質優良且有發債需要的財務公司正在籌備之中。
在今年4月16日,銀監會就召集十余家財務公司在杭州開會,就財務公司發債征求意見,各家財務公司當時向銀監會表達的一致意見是希望能盡快就財務公司發債出臺相關準許文件。
據《財經》記者了解,當時參加杭州會議的包括中石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中電財務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電氣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等數家財務公司,這些機構都將成為發債的先行者。
據中石化財務公司一位人士透露,在得知將允許發債的明確信息之后,自6月開始公司就進入發債的實質準備階段,成為第一批發債公司應不成問題。
該人士表示,目前公司的融資渠道主要是集團成員存款,其余渠道包括同業拆借、信貸資產轉讓等。但目前每天的結算貸款等業務需要資金較多,也有發債的迫切需求。如果能夠發行金融債,則可以增加資金來源,拓寬融資渠道。
與中石化財務公司類似,目前國內大部分財務公司的融資渠道較為匱乏,除了來自集團企業成員單位的存款,外部融資途徑有限,同業拆借僅允許最長拆借期7天,集團企業的存款則又有存款期限不固定的問題,因此要為集團成員提供中長期的融資服務,更需要長期限的資金來源彌補自有資金的不足。
與融資渠道匱乏相比,財務公司的業務手段則不斷拓寬,已經發展出包括存貸款、轉賬結算、財務顧問、債券承銷、融資租賃、票據承兌與貼現、委托貸款與投資等十數種業務。
截止到2006年12月末,中國74家財務公司資產規模8581.40億元,所有者權益647.91億元,利潤92.60億元,不良資產比率0.81%,平均資本充足率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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