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通知,凡經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清算組同意,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經營權及相關權益已發生轉移的營業部,自資產轉讓協議權益約定之日起,不再由原證券公司(或清算組)匯總納稅。
稅務總局表示,出臺這份“關于被撤銷關閉匯總納稅證券公司營業部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是為了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通知還指出,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的營業部在未結清稅款且未經批準納入受讓證券公司匯總納稅范圍以前,應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