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受益人在選擇投資方式時,保險公司應以書面形式明確投資風險。近日公布的《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年金管理業務進行規范。這是國內首部專門規范養老保險業務的部門規章,意味著養老保險從此“自立門戶”。
按照規定,在達到國家退休年齡的前5年,受益人自愿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當提供《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明確提示投資風險。這意味著今后受益人能自己“做主”,對投資享有選擇權和風險知情權。
《辦法》借鑒國外養老金領域非常普及的權益歸屬概念,對個人權益進行了明確界定。以企業為員工的繳費為例,讓企業設定一個與服務年限掛鉤的歸屬比例。如服務滿一年的員工,企業繳費的10%權益歸屬個人,對于服務滿5年離職的員工,便可獲得100%的繳費權益。同時,《辦法》還鼓勵保險公司對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不超過一年。
近期,養老保險公司頻頻獲得大宗企業年金計劃,《辦法》強調保險公司開展企業年金管理業務須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但可以不開設分支機構而在全國開展業務。同時,保險公司須按規定向保監會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的有關報告,以加強管理。
據悉,到目前為止,已有51家壽險公司開展了養老保險業務,其中太平養老、平安養老、中國人壽養老、長江養老、泰康養老等5家專業公司先后開業,形成多種主體共同經營養老保險的局面。但是,總體而言,商業養老保險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因此需要專門的監管法規予以規范,以促進良性發展。
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負責人表示,保險業還一直在積極參與探索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途徑。截至到2006年底,已在18個省(市)的53個地區(市、區)開展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目前累計業務規模約為30億元,覆蓋人群近20萬人。(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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