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發布有關決定,授權各證監局對本轄區證券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依法進行核準。這是繼券商董事、監事、分支機構審核權“下放”證監局基礎上,證監會機構監管行政審核權放開邁出的重要一步。
在此次進一步下放券商相關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權后,還將考慮下放一些券商開展相關業務的審核權。有跡象表明,集合理財等比較成型的業務,有望在今后實現審核權的下放。與此同時,證監會還將推進對各派出機構監管的客觀評價工作。
在日前下發的《關于授權各派出機構審核證券公司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的決定》中,證監會明確,自今年1月1日起,注冊地在各證監局轄區的證券公司或住所地在各證監局轄區的個人依法申請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的,應當分別向相關證監局提出申請,由證監局依法受理并作出相關行政許可決定。本次授權后,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全部由證監局審核。
此前,證監會負責審核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各派出機構則負責對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考察談話并出具鑒定意見。
證監會在《決定》中要求各證監局向轄區證券公司轉發本授權決定,健全內部工作流程和制度,形成受理與審核環節的制衡機制,并按照規定公示行政許可流程、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要求、批復文件等有關行政許可信息,及時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決定》明確要求,如各證監局在審核工作中遇到的復雜問題或特殊情況,“應及時上報,各證監局不得自行變通處理”。同時,“證監會對各證監局履行任職資格審核職責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凡證監局違反規定,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任職資格、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核準任職資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準的,將由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2008年1月1日前證監會受理的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申請,仍按原有規定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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