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交強險責任限額與費率調整方案正式頒布,圍繞交強險價格的爭議暫時告一段落。但筆者認為,我們不能僅僅關注交強險價格下調以及責任限額提高本身,而更應該關注交強險制度層面的缺陷與改革。費率與責任限額僅僅是表象,經營模式以及費率厘定機制等才是完善交強險的關鍵所在。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保險監管部門在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前公布了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但事后審計主要告訴公眾“經營績效怎么樣”,而不能告訴公眾“應該怎么樣”。而事先的信息披露恰恰能告訴公眾“應該怎么樣”,體現的是一種客觀標準,為將來的事后審計與評估提供標尺。
這里的事先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交強險公布其費率結構,即大家認可的交強險的期望損失率和社會平均管理水平下的管理費用率。這也是很多國家或地區的慣例。
二、建立費率審議制度
此次保險監管部門在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之前舉行了價格聽證會,增強了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但更重要的是,要使利益相關者能夠實質性參加交強險的價格與責任限額的調整,就有必要建立規范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制度,吸收各方面的代表,為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提供一個共同的平臺,從制度上保證交強險的價格與責任限額的調整能夠充分反映民意。
比如我國臺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價格與責任限額每次調整,必須經過費率審議的程序。先由臺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精算及研究發展工作小組所提精算報告定期檢討本保險費率,提出費率調整建議草案,然后進行預告作業。外界如無陳述意見,將依法提請本保險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交通部會銜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并施行。程序中非常核心的就是,費率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包括監管部門的代表、公司代表、投保人代表,特別是對費率和責任限額非常敏感的運輸企業的代表。這樣,費率審議委員會就能在真正意義上代表和反映民意。
因此,除了價格聽證會,我們更應該關注積極推進通過規范的費率審議制度建設,真正保障公眾對于交強險價格和責任限額調整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以及監督權。
三、改革經營模式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對交強險“暴利”質疑的根源其實在于我國交強險經營模式的內在沖突。
目前國際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經營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不以贏利為目的,采取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代辦的方式。保險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辦手續費,不承擔經營風險,同時政府還減免交強險的營業稅。在這種情況下,遵循“不盈不虧”的原則,在實踐中包含四層含義:首先,在費率結構中無利潤項。其次,純保險費不盈不虧。當年度純保險費收入超過賠款(包括未決賠款)時,將此差額提存準備金,作為盈虧調節的資金。再次,附加費用不盈不虧。換句話說,個別保險公司基于經營績效所收取的附加費用的盈虧,由其自行負責,這樣可以提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整體經營績效。最后,保險資金運用所得不盈不虧。保險資金運用的收益將抵減保險費。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收取的純保費和支付的賠款均全額轉入政府特別設立的公共基金,再按一定的比例將保費和賠款分攤給各保險公司,以實現各保險公司間的風險及收支均衡。
二是商業化運作模式,由保險公司依據市場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該種經營模式下,在厘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時,通常會考慮預定利潤率因子,同時由于各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不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費率在各公司之間會有所不同,在一些國家,不同公司間的費率差距已經在不斷拉大。
但是,我國交強險的經營模式,卻是上述兩種模式的混和。一方面,要求不以盈利為目的;另一方面,又要求實行商業化運作。這樣,交強險費率厘定的“不盈不虧”原則和商業性公司利潤最大化的內在要求就必然存在很大的沖突。目前的交強險費率是由保險行業協會組織行業內幾家大公司厘定,最后由保監會審批,并頒布實施的。就是說,在費率厘定中起關鍵作用的可能還是保險公司。這種費率厘定程序也給商業保險公司的利潤訴求打開了一扇窗口。但這種本來合理的利潤訴求卻受制于“不盈不虧”原則,造成保險公司無論是賺錢還是虧損都面臨質疑的兩難困境。如果保險公司賺錢了,公眾會認為違背了“不盈不虧”原則;如果保險公司虧錢了,則沒有人相信,因為目前的定價機制缺乏公信力,人們不相信保險公司的“一口價”會讓自己虧損。
鑒于上述分析,從理論上說,交強險經營模式的改革只有兩條路:一是實行真正的商業化運作。這就要求拋棄“不盈不虧”原則,監管部門只規定最低的責任限額和保障范圍,讓保險公司自由定價和競爭,通過市場機制和規律把保險公司的利潤不斷往下拉,直到“社會平均利潤趨近于零”;二是實行真正的商業保險代辦模式。決定費率及其調整的不能是保險經營機構自己,而應當是中立的第三人,或者是政府管理部門,或者是市場上受管理部門委托的另一個獨立的中介人。由他們負責調查研究交強險的期望損失率和社會平均管理水平下的管理費用率,以此制定標準費率。保險公司只是代辦,享受規定的費用率。如果經營效率高,經營成本低于規定費用率,則形成利潤;如果經營效率低,經營成本高于規定費用率,則虧損自負。這樣就可以為經營效率高的公司提供正向經濟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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