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減持將可處以限期購回超限減持股票、違規收益上繳等處罰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上證所繼發布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之后,又于今日發布并實施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指引》特別將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賬戶在一個月內通過競價系統減持超過1%的的情況列為異常交易行為之一,并做出了嚴格的處罰規定,對違規減持可處以限期購回超限減持股票、違規收益上繳等處罰。
此《指引》的制定旨在加強對證券交易異常波動和異常行為的監管,維護證券交易秩序,提醒投資者理性投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指引》,在證券交易實時監控中,發現證券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證券交易出現異常的,上證所有權采取盤中臨時停牌、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上證所有關人士表示,交易所對交易異常波動的證券實施臨時停牌,是一種國際通行做法,基于監管人員做出的專業判斷,世界各國交易所對異常波動的證券均有權做出臨時停牌的處理。《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已規定上證所可以對出現異常波動和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停牌。此次發布的《指引》是對現有規則中臨時停牌措施的歸納和細化。
限制違規證券賬戶的交易也是證券市場監管的常用手段。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上證所可以視情況采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指引》則明確規定,對于存在同一賬戶對單一證券在同一價位進行日內回轉交易且累計數量較大、同一賬戶進行日內回轉交易次數超過5次且累計數量較大等異常行為的證券賬戶,上證所可以對相關賬戶發出書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根據上述規定,交易所會員有義務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管理,配合交易所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充分發揮會員自律管理作用,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根據《指引》,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賬戶在一個月內通過競價系統減持超過1%的情況被列為異常交易行為之一,并有嚴格的處罰規定。除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外,上證所還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記入誠信檔案,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上證所將提請證監會進一步采取凍結其資金賬戶、批準延長其存量股份鎖定期限直至責令其限期購回超限減持股票、責令其將違規收益上繳至上市公司、限制其參與新股首次公開發行、再融資發行等業務以及提請立案稽查等處罰措施。
此前,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出臺后,上證所隨即發布了《大宗交易系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操作指引》,對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進入大宗交易系統轉讓等相關事宜進行了細化。但今年5月份,相繼出現了四川平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綿陽市益多園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違規減持“宏達股份”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零售分公司違規減持“開開實業”的情況。上證所迅即對上述公司做出了處理決定,對三家公司予以公開譴責,并對其證券賬戶實施限制交易,同時將有關違規情況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上證所人士強調,今后將進一步強化對異常波動證券的監管,加強對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的監控,防止出現過度炒作,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尤其是對違規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證券賬戶,上證所將嚴格監管、及時查處。
上證所提醒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要嚴格遵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各會員單位要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及時指導和提醒“大小非”股東減持行為,切實擔負起客戶監管責任。同時,上證所提醒廣大投資者要注意防范交易風險、理性投資,注意交易行為的規范性,不要盲目參與炒作,盡量避開存在異常波動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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