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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確保險公司可以投資不動產
“這是保險法第二次修改了,修訂草案(送審稿)增加了近五十條內容,其中,首次明確保險公司可以投資不動產。另外,對于保險保障基金及償付能力監管等也進行了補充完善。”一位參與草案修訂的知情人士昨日接受上海證券報采訪時透露。
上述人士口中的修訂草案,正是日前獲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有關監管部門并未披露修訂草案的具體內容,不過,本報記者昨日從相關渠道拿到了修訂草案的送審稿。
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拓寬
從這份修訂草案的送審稿內容來看,備受關注的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將被進一步拓寬,增加“不動產投資”,企業債、公司債投資也被同時“正名”。
記者發現,原先《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的“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等四個投資渠道,已在修訂草案(送審稿)中被調整為“銀行存款、買賣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業內人士認為,有價證券不僅包括了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更囊括了近兩年來備受保險公司青睞的企業債和公司債。
修訂草案中添加的不動產投資,被業內人士解讀為“包括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房地產投資”。雖然自去年以來,多家保險公司參與了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但由于一直沒有得到法律正名,走的都是特批渠道。對于“保險資金是否可以進行房地產投資”也一直沒有給予明確說法。
“在送審稿之前還有一個建議稿,建議稿將保險投資項目分得更細,共有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證券及投資基金、股票、投資不動產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等八種渠道。”在上述人士看來,送審稿最后將投資渠道選擇了“四類”,而非“八類”,主要是為未來投資渠道的進一步拓寬留出空間。
雖然對投資總體范圍進行了明確,但修訂草案(送審稿)并未對具體的投資形式和比例上限做出規定。“立法只是為保險資金投資開了一個窗口,應該是一個原則性的、前瞻性的規定,不可能規定得很細。出于資金運用安全和穩健的考慮,具體投資比例等還得由保險監管機構具體制定。”
監管力度有所提升
“原來《保險法》有158條,修訂草案(送審稿)大概增加到了200多條。”在多位參與修訂草案的知情人士看來,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拓寬只是草案修訂的一小部分,最關鍵部分則是監管力度的提升。
《保險法》一般包括保險合同法、保險業法和保險特別法三部分。而此次修訂草案(送審稿)主要調整的是保險合同法和保險業法。
令參與草案修訂的上述人士印象最深的是,在保險業法方面,修訂草案(送審稿)主要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加強了對保險公司的監管。比如,在保險保障基金、內部治理、關聯交易等方面,都進行了補充完善。而原先只是出現在行業規章制度里的監管條例(如公司管理、償付能力管理),更首次被搬入了《保險法》。比如,大型保險企業出現嚴重經營失誤時如何判斷法律責任、如何保護保險公司的中小股東權益等,都加進了立法內容。
上述人士透露,在草案修訂過程中,還加入了“相互制保險公司”這個新生事物。“由于相互制保險公司剛剛在我國起步,出于相互制對我國保險發展具有一定意義所考慮,在草案修訂過程中把它作為一項重要內容添加進來,一共涉及一個章節二十多條內容。”不過,未經證實的消息稱,在最后送審上去的修訂草案中,涉及“相互制保險”的這個章節已被縮減。
在保險合同法方面,修訂草案(送審稿)首次納入了“不可抗辯”條款的內容,抗辯期為兩年,主要參考了我國臺灣保險業的做法。具體內容為:投保人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即使其后果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但經過兩年期限后,保險公司不得據此解除合同。“進一步保護了投保人的利益。”此外,還對保險合同生效、受益人保護、被保險人權利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和補充。
參與草案修訂的上述人士告訴記者,國務院批準的修訂草案可能已在送審稿的基礎上做過一些調整,但修訂草案的大方向應該不會變。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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