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在我國司法領域中出現的新現象,最高人民法院4日召開新聞發布會,推出了《關于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了六項司法保障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
第一,最大限度保護國有金融債權。自1999年下半年迄今,中、農、工、建四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了金融不良資產總額超過兩萬億元,各級人民法院將繼續為國家金融債權清收提供司法保障。
第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人民法院將在相關案件審理過程中,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并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
第三,依法制裁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在審理金融糾紛案件中,嚴格審查確定借貸雙方的責任,堅決制止那些企圖通過訴訟逃債、消債等規避法律的行為。努力杜絕假借破產名義逃廢、懸空債務的現象。
第四,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和制裁金融違規行為。對以不特定多數人為集資對象、以高利為誘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將依法予以打擊。
第五,保障證券市場的穩定運行。當前,一些證券機構、上市公司、投資機構操縱股價、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各級人民法院將妥善地處理好此類案件。
第六,加強協調配合防范系統性風險。人民法院在公司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存在不實披露或不合理估價等情形的,將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法院對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等違法行為,或者發現有引發系統性風險可能的,將及時向公安、檢察、金融監管、工商等部門通報情況,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和風險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發言人倪壽明還介紹了民商案件的新變化和新特點:借款合同糾紛增長現象突出、買賣合同糾紛主動違約情況比例增大、房地產糾紛導致連鎖效應、勞動爭議案件增幅較大、外商撤資外逃現象開始出現、企業改制遺留問題逐步暴露、勞動密集型和資源消耗型中小企業被訴現象比較突出、金融案件糾紛增加并出現新的案件類型。
其中,證券權益糾紛案件同比上升了494.49%,勞動爭議案件同期上升了93.52%,占案件增長幅度的前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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