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昨日向各公司債券發行人及其上市推薦人下發《關于做好公司債券發行人2009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其做好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債(含企業債券)2009年應披露信息的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
根據《通知》,公司債發行人應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按照《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及時編制、報送和披露相關信息。公司債發行人2009年應披露的信息包括2008年年度報告、2009年上半年中期報告、債券跟蹤評級報告等。
《通知》指出,公司債發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應按照《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5.2條規定進行編制、報送和披露。按照該條規定,公司債發行人需披露發行人概況、發行人上半年財務會計狀況或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已發行債券兌付兌息是否存在違約以及未來是否存在按期償付風險的情況說明、債券跟蹤評級情況說明(如有)、涉及和可能涉及影響債券按期償付的重大訴訟事項、已發行債券變動情況等內容。
公司債發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債券跟蹤評級報告,則應按照《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5.4條規定進行編制、報送和披露。具體而言,發行人應與債券信用評級機構就跟蹤評級的有關安排作出約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的跟蹤評級報告向市場公告。
另外,債券上市期間,凡發生《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5.3條所列可能導致債券信用評級發生重大變化,對債券按期償付產生影響等事件或者存在相關的市場傳言,發行人應當在第一時間向上交所提交臨時報告。
《通知》還稱,公司債發行人可選擇在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或上交所網站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公司債上市推薦人應根據《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3.5條的規定,確保債券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了解其所擔負責任的性質,并承擔上交所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所列明的責任,督促債券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通知》最后強調,公司債發行人如未按照規定完成2009年信息披露工作,上市推薦人如未按照規定履行義務,上交所將根據《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王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