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家“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戰略方針,通過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以促進消費需求增長,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結合我國的金融機構和市場發展現狀和趨勢,起草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上網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或建議于2009年6月12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的方式反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
聯 系 人:梅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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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消費金融業的發展,規范經營消費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消費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
第四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申請設立的消費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符合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機構應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對中國的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消費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資人除應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金融機構還應具備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非金融機構還應具備凈資產率不低于30%的條件。
第八條消費金融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消費金融業務的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消費金融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消費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制度。
第十一條消費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四)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調整業務范圍;
(八)改變組織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二條消費金融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三條消費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四條消費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消費金融公司設立、變更及業務經營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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