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問:符合什么條件的境內商業銀行可以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答:境內具有國際結算能力、為試點企業開戶或為境外商業銀行開立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內商業銀行可以為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試點初期,由于準備情況存在差異,會出現部分銀行不能馬上開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情況。
8、問:什么是境內結算銀行?境內結算銀行辦理什么業務?履行什么職責?
答:境內具有國際結算能力、為試點企業開戶的銀行稱為“境內結算銀行”。
境內結算銀行應遵守人民幣貿易結算的有關規定,為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主要規定包括:
(1)按照人民銀行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人民幣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的具體情況。
(2)對于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按照外債統計監測的有關規定對人民幣跨境貿易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負債辦理外債登記,但不納入外債管理。
(3)應按人民銀行相關要求接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并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9、問:什么是境內代理銀行?境內代理銀行辦理什么業務?履行什么職責?
答:境內代理銀行是指為境外商業銀行(即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內商業銀行。境內代理銀行可以同時作為境內結算銀行,為試點企業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
境內代理銀行可以與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為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代理境外參加銀行進行跨境貿易人民幣支付。境內代理銀行可以對境外參加銀行開立的賬戶設定鋪底資金要求,并可為境外參加銀行提供鋪底資金兌換服務。境內代理銀行可以依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限額內購售人民幣,境內代理行的購售限額由人民銀行確定。境內代理銀行可以為在其開有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外參加銀行提供人民幣賬戶融資,用于滿足賬戶頭寸臨時性需求,境內代理行的融資額度與期限由人民銀行確定。
境內代理銀行需遵守人民幣貿易結算的有關規定,主要規定包括:
(1)應按規定將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和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2)需按照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的具體情況。
(3)辦理購售人民幣業務時,應按照規定進行購售人民幣統計。
(4)對于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同時,按照外債統計監測的有關規定對人民幣跨境貿易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負債辦理外債登記,但不納入外債管理。
(5)應按人民銀行相關要求接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并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10、問:商業銀行如何進行人民幣跨境清算?有哪些清算渠道可供選擇?
答:人民幣跨境清算可自由選擇兩條路徑,一是通過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二是通過境內商業銀行代理境外商業銀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
經人民銀行和香港、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已加入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并辦理港澳人民幣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為港澳人民幣清算行(以下簡稱“清算行”)。目前,香港地區的人民幣清算行是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地區人民幣清算行是中國銀行(澳門)有限公司。
11、問: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后,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的作用有什么變化?
答:港澳人民幣業務開辦以來,業務涉及存款、兌換、匯款、銀行卡、人民幣支票、人民幣債券等方面。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的推出,將擴大清算行的清算業務范圍。清算行還可以向經國務院批準納入試點范圍的境外國家和地區,如港澳地區和東盟國家,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服務。
人民銀行將根據《辦法》,與清算行重新簽署有關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明確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服務的有關內容。港澳人民幣清算行還可以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從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兌換人民幣和拆借資金。
12、問:境外企業人民幣資金短缺時能方便地獲得人民幣貿易融資嗎?
答:境內結算銀行可以在境外企業人民幣資金短缺時按照有關規定逐步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服務。
13、問:試點企業的人民幣資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答:為滿足企業實際要求,試點企業可以將出口人民幣收入存放境外,但應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貨物出口后210天時,試點企業未將人民幣貨款收回境內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筆貨物的未收回貨款的金額及對應的出口報關單號,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相關資料。
試點企業應當選擇一家境內結算銀行作為其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主報告銀行,由主報告銀行負責提示試點企業履行相關信息報送和備案義務。
14、問:為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人民銀行與港、澳金融管理局建立了何種合作機制?
答:為做好內地與港澳之間通過清算渠道進行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人民銀行會與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簽訂合作備忘錄,明確各自的監管職責范圍,對港澳銀行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進行監管并相互配合。
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任志剛已于2009年6月29日簽署了補充合作備忘錄。與澳門金管局的相關備忘錄將視澳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進程擇機簽訂。
15、問:試點期間執法檢查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答:試點期間,由人民銀行對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試點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試點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同時,人民銀行將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中國銀監會、外匯局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機制,加大事后檢查力度,形成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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