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關于做好《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009年-2011年總體工作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09〕72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實施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009年-2011年總體工作安排。為認真做好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培育和發展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三年計劃實施
為順利實施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三年總體工作安排,各銀監局要成立“一把手”負責的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抓緊制訂實施方案,明確各階段要求,落實具體措施和責任,積極加以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積極與地方人民政府溝通,爭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強與當地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和人民銀行的協調,制定落實各項扶持政策;要積極宣傳相關政策,引導社會輿論,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二、嚴格落實準入掛鉤措施
為確保三年總體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銀行業金融機構主發起人要按照社會責任和商業利益、網點覆蓋和戰略布局、自主選點和監督指導有機結合的原則,首先考慮在國定貧困縣和中西部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重點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服務空白、競爭不充分的問題,以實現農村金融服務全覆蓋的目標。考慮到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銀監會決定實施準入掛鉤措施,即主發起人在規劃內的全國百強縣(按上年度評比結果執行)或大中城市市轄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的,原則上與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下簡稱國定貧困縣)實行1:1掛鉤,或與中西部地區實行1:2掛鉤,主發起人在這些地區沒有分支機構的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在東部地區(全國百強縣、國定貧困縣和大中城市市轄區除外)規劃地點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的,原則上與國定貧困縣實行2:1掛鉤,或與中西部地區實行1:1掛鉤,主發起人在這些地區沒有分支機構的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主發起人應按上述要求選擇擬設村鎮銀行地點,并報經主監管機構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向擬設村鎮銀行所在地銀監局申請籌建。主監管機構是指負責主發起人法人機構日常監管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主監管機構是銀監會的,掛鉤計劃經銀監會合作部同意。全國百強縣、大中城市及東部地區所在地銀監局要認真把關,對到轄內規劃地點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必須要求其提供主監管機構的監管意見書及有關掛鉤計劃批復。主監管機構要督促主發起人在6個月內落實掛鉤計劃。對未按規定落實掛鉤計劃的主發起人,主監管機構不得為其新設村鎮銀行出具監管意見書,全國百強縣、大中城市及東部地區所在地銀監局也不得受理其村鎮銀行籌建申請。對積極到國定貧困縣和中西部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銀行業監管機構支持其到發達地區發展,并在分支機構設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和新業務準入方面開辟綠色通道。對落實掛鉤措施不力的地區,銀監會將對該地區村鎮銀行設立計劃予以適當調整。
本通知發布前已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的,一并實施掛鉤措施。
各級監管機構在實施準入掛鉤措施過程中,要加強地區之間橫向溝通,系統之間上下聯動,確保信息暢通,工作有序。銀監局要定期及時上報掛鉤情況和機構組建進展,銀監會將根據掌握的情況,適時指導和調整計劃。各銀監局可結合實際,制定轄內掛鉤措施實施細則,并報銀監會備案。
三、切實實現三年總體工作目標
在大力推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三年總體工作安排過程中,鼓勵主發起人成立專司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管理的事業部,支持在經營規模大、服務能力強、帶動農戶多、運營管理好、信用記錄良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基礎上組建農村資金互助社,允許各地在三年總體工作安排框架下經銀監會同意后適當調整機構類型、區域分布、時間安排。
各級監管機構要嚴格準入標準,規范操作程序,嚴把準入關,確保機構準入質量。要加強相互聯動,及時通報信息,形成工作合力。主監管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并表監管,并督促主發起人實施并表管理。屬地監管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明確股東責任,強化資本約束,加強風險監管,實現可持續發展。
銀監局負責轄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準入事項和非現場數據的組織報送工作。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業當月,要通過監管信息系統及時上報相關非現場數據;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按月以電子郵件形式向銀監會報送《村鎮銀行掛鉤計劃統計表》(見附件2)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三年工作安排進度統計表》(見附件3);年中和年末后20日內要分別向銀監會提交工作報告;涉及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境外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重大事項的,應事先報告銀監會。
銀監會將及時督促指導各地積極開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培育和發展工作,年終對全國相關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請各銀監局速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