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開始,修訂后的新《保險法》將正式實施。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將從中獲得更多權益。
改變一
“帶病投保”超兩年可賠付
案例:周先生曾做過肺部手術,不過,投保時,代理人為“做成生意”,明知周先生有過這段經歷,依然默許周先生在“過往病史”一欄填上“無”。
按照現行《保險法》,若干年后,周先生再動手術,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可以以周先生“帶病投保”為由,拒絕理賠。不過,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險法》出現重大突破。像周先生這種情況,一旦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認賬。而一旦保險公司在兩年內發現周先生帶病投保,則必須在30天內做出是否解除保險合同的決定。
“這意味著,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后,保險公司失去合同的解除權!”中國人壽廣東分公司相關人士分析。信誠人壽廣東分公司相關負責人則分析認為,這一新規令“保險公司存在賠付率可能上升的風險”。
“現實中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一些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代理人員為了招攬業務,明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實際情況也同意承保,待保險事故發生后,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理賠。”業內人士昨日指出,新法的“堵漏”,將有效加強保險公司內部“自省”,同時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
改變二
違規高管“再就業”設障
高管違規不是保險業獨有現象。去年以來,保監局數次出手,向保險公司高管“問責”。新《保險法》則進一步為違規高管的“再就業”設置門檻,加大高管違規成本。
按照新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將兩類人排除在外。其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其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同時,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成為股東的“圈錢機器”,新法還增加規定,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監管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監管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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