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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1日訊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國家外匯管理局10日發布《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規范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經營機構”)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證券經營機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以下簡稱“投資額度”)、外匯賬戶及匯兌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二、具備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投資額度。
三、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投資額度,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境外證券投資計劃及擬申請投資額度,境外證券投資業務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內控制度、風險管理措施及相關準備情況等,并提交《境內機構境外證券投資基本情況表》(附表一);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批準文件;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已獲批投資額度使用情況說明。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投資額度實行余額管理,證券經營機構境外證券投資凈匯出額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額度。
證券經營機構可根據投資需要,在投資額度內投資于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相關境外證券投資產品(以下簡稱“產品”)。
已取得投資額度的證券經營機構,如兩年內未能有效使用投資額度,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對其投資額度進行調減。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使用。
五、證券經營機構可募集境內投資者的外匯資金,也可募集境內投資者的人民幣資金購匯進行境外證券投資。
境內投資者不得以外幣現鈔形式投資證券經營機構發行的相關產品。
六、境內托管人應憑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額度批準文件為證券經營機構的相關產品開立境內托管賬戶。其中,以外匯形式募集的,需開立境內外匯托管賬戶;以人民幣形式募集的,需開立境內人民幣托管賬戶和境內外匯托管賬戶。
境內托管人應為每只產品分別開立境內托管賬戶。同一產品下不同幣種的外匯托管賬戶,視同為一個賬戶。
境內托管人應在境內外匯托管賬戶開立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賬戶開立情況和托管協議向托管人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境內托管人應在境外托管人處為證券經營機構的相關產品開立境外托管賬戶。
境內外匯托管賬戶和境外托管賬戶的收支范圍見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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