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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保監會5日發布《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其中,《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明確,險資投資不動產僅限于商業不動產,辦公不動產,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及自用性不動產。同時,《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規定,險資只能投資處于成長期或成熟期的企業股權,不能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不能投資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技術含量較低、現金回報較差的企業股權。
保監會8月發布了《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首次對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和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投資比例進行規定。此次發布的《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是其配套文件。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規定,險資投資不動產,須遵循“三不原則”,即不得投資或銷售商業住宅,不能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含一級土地開發)、不得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或投資未上市房地產企業股權(項目公司除外)或以投資股票方式控股房地產企業。(下轉A02版)
(上接A01版)已投資設立或者已控股房地產企業的,應當限期撤銷或者轉讓退出。險資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
此外,險資投資不動產須遵守專地專用原則,不得變相炒地賣地,不得利用投資養老和自用性不動產(項目公司)的名義,以商業房地產的方式,開發和銷售住宅。投資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其配套建筑的投資額不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30%。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不得提供無擔保債權融資;不得以所投資的不動產提供抵押擔保;不得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不動產。保險公司所投資的不動產,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產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除政府土地儲備項目外,可以采用債權轉股權、債權轉物權或者股權轉物權等方式。以債權、股權、物權方式投資的不動產,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資協議簽署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保險公司內部轉讓自用性不動產,或者委托投資機構以所持有的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發起設立或者發行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外。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規定,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以出資人名義投資并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的行為。
在投資比例上,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直接投資股權的賬面余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除重大股權投資外,投資同一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30%;投資同一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不超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20%。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允許保險公司直接投資企業股權,但對投資團隊、償付能力、財務指標、凈資產規模等提出了較高的資質要求,且直接投資股權僅限于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要求,可以進行股權投資的保險公司須具備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等資質。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對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制定了退出機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股權的上市、回購、協議轉讓及投資基金的買賣或者清算等。同時規定,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可以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進入,也可以采取股權轉債權的方式退出。(記者 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