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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榮東
年終歲末,忙碌了一年的人們,開始為來年進行一份規劃,而在未來的人生歲月中規避風險、增加安全感,很多人都會選擇買一定的保險。此時是保險銷售的旺季。而隨之而來的涉及保險的投訴也呈現增長趨勢。對消費者來說,保險作為一種消費品,存在著一些誘惑也有一些陷阱。為此,筆者請教江蘇省朗寧律師事務所王芳主任律師,從法律層面上點評保險行業存在的一些問題。
潛規則A:保單復雜如看“天書”
保險中所涉及的格式合同,內容復雜,條款繁多,部分條款內容不夠通俗易懂、直觀,條款內容含義存在多方面理解的可能,對后期的賠付產生歧義造成不確定隱患,而那些條條框框,并不輕易能讓人看個明白,很多人感嘆好像看“天書”。
此外,在實際的保險行業糾紛中,有不少“意外”出現,卻不能順利地賠付,其中,很多都與保單中的“免責條款”有關系。除了一般的合同格式之外,保險中會有不少關于“免責條款”的標注,也就是標明有出現某些情況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之類等有利于保險公司減輕義務的約定。不過,這些“免責條款”明確要求,必須被清楚提示過并另行簽字確認。然而,更多的時候,大家都是煩于復雜的條款沒領會其中含義就隨便簽字了,為此,在這些方面,還是需要提醒廣大消費者“落筆”前要慎重。
潛規則B:業務員推銷“挑好的說”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推銷保險時,往往夸大保險條款中“好”的方面,卻把條款中對投保人不利或可能導致客戶拒絕購買的條款撇開不談。特別是現在有不少保險從業人員,專業知識不夠精通,素質不高,講解險種內容更不全面,有的為拉到保單往往特別強調保險的預期收益,對保險的風險因素和相關責任則有意淡化,有時候更是存在虛假宣傳,誤導、誘騙消費者投保的行為。這些都致使后來投保人退保、理賠時發生糾紛。
同時另一方面,大部分投保人缺乏合同意識,很少細看條款,或者對保險業務員過于信任,甚至出現單憑保險業務員所說的就當作標準了,連內容都不看一眼就直接簽了字。這樣沖著業務員推銷時的“好處”購買了保險,一旦發生了意外需要理賠的時候,才發現自己交了冤枉錢,買的保險根本就“不保險”。但發生糾紛,有白紙黑字寫在那里,卻是無可奈何。保險跟其他消費品一樣,買東西之前,應該也挑清楚看明白。
潛規則C:先“掏錢”后“了解”
一些市民打來的投訴電話,不少是因為對保單不了解,而最終造成了糾紛,有些因自己對保險條款的“誤解”而后悔莫及。事實上,很多保險業務員在參保前期都不愿意或不主動出示相關險種的合同文本讓客戶詳細閱讀了解,簽訂合同前沒有將保險合同的條款全文交由消費者熟知,更別說推銷保險清晰說明保險產品的免除責任以及退保損失、10天猶豫期等等。
另外,保險售后服務相比前期簽約存在明顯的反差,消費者投保后發生爭議時保險公司總是推卸責任,或故意拖延時間等。因為保險公司的規模等不同,存在理賠服務承諾的差別;因為賠保涉及的金額多少,存在著理賠速度的快慢;相對來說,規模大些信譽好些的保險公司在理賠方面相對讓人放心一些。
潛規則D:搭售保險單
在車險中,有車主不能享受選擇維修單位,甚至有一些車險定損、維修等由保險公司說了算的情形,這些都讓消費者非常無奈。更在有些時候,保險也出現捆綁銷售的情況,存在同一窗口購票搭售保費單的現象,如去車站買車票,售票員有時直接把保險費用加在車票上,而不是事先詢問分開說清楚。對此,買車票本身就是應該享受一種安全的服務,含有一定的保險意味。即便要買保險,必須征得消費者的同意,不能硬塞,更不能如此捆綁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