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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案 1/3涉及民生銀行
2009年12月15日新司法解釋出臺后至2011年1月中旬 95起犯罪案件中涉及30起
2009年12月15日新司法解釋出臺后至2011年1月中旬,本市法院審結的信用卡詐騙案的判決書中,犯罪事實屬于惡意透支的有95起,占六成多。
95起犯罪案件中,涉及民生銀行有30起,數量遠遠高出其他銀行。
這些案件反映出:民生銀行在信用卡審批等方面“很松”,但對待那些欠款不還的持卡人時又“很嚴”。為此,朝陽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親自給民生銀行發出司法建議,但沒有得到回音。
據了解,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信用卡詐騙案中的銀行的責任。
案件統計
惡意透支案 近1/3涉及民生銀行
據了解,2009年12月15日《信用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司法解釋》出臺,銀行報案量劇增,大量被指惡意透支的持卡人身陷囹圄。
這一切,源于司法解釋的第6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屬于惡意透支。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達到1萬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司法解釋出臺前,信用卡詐騙案中的被告人多為“撿到他人信用卡后冒名套現或消費”;司法解釋出臺后,因“惡意透支”而被抓的被告人已經占到多數。
2009年12月15日新法出臺后至2011年1月中旬,本市法院審結的信用卡詐騙案中,屬于惡意透支的有95起,占六成多。95起犯罪案件中,涉及民生銀行有30起,數量遠遠高出其他銀行。
辦卡人80%無業或是外地農民
在涉案被告人當中,屬于無業或外地農民竟然占到八成,有些人甚至是連固定住所都沒有的盲流,明顯不符合發卡條件。
在剩下的兩成人當中,有不少人從事的是“高校臨時清潔工”、“商場促銷員”這樣不穩定、收入微薄的職業。
但是,他們還是輕松地把信用卡辦下來了。
袁帥說,2008年他辭職后,有專門的辦卡公司幫他準備虛假的工作資料,以“會計師事務所員工”的身份從民生銀行辦下了新的信用卡。
被指控惡意透支22.6萬元的谷向東則表示,自己的信用卡是銀行主動找上門來,又給贈品又給獎勵“求”他辦的。
最可笑的是,某小學傳達室門衛宋某為了辦民生銀行信用卡,偽造了一份工作證明冒充中國移動北京分公司行政經理,民生銀行竟然沒核實出來。
辦下信用卡后,宋某在海淀區城鄉貿易中心等地大肆消費或取現,最終因欠5萬元未還被抓。
受誘惑 60%被告人是青年
從年齡上看,35歲以下的青年人在涉案人員中占六成多。很多人像袁帥一樣,既沒有經濟實力,但又追求高消費。于是,民生銀行“隨便”就能辦下來的信用卡,讓他們上了癮。
對此,朝陽法院一位承辦過大量信用卡詐騙案的法官也分析說,“花明天的錢,圓今天的夢”是信用消費最為吸引人的消費模式。青年人容易接受新的消費理念,因此更容易成為“持卡一族”。
而他們或是剛踏入社會不久,或是經濟實力較差,但又普遍自制力差,容易過度消費,因此成為惡意透支的高發人群。一定程度上說,這與銀行對他們的“誘惑”是分不開的。
辦卡揭秘
業務員:“想辦法”找個單位
民生銀行的信用卡難道“誰想辦都能辦”?記者聯系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的多名業務員,員工們說法不一。
有的工作人員說,申請人必須要有工作;有的說“不需要提供收入證明,也可以不用工作證,只要資料填寫真實就可以”。還有一位員工建議記者還是“想辦法”有個單位。
對于幫朋友辦卡,一位業務員說可以,但要有本人簽字授權。
而在網上發廣告代辦信用卡的人則稱,民生銀行卡比較容易辦。甚至是沒工作的人,他們稱也能辦民生信用卡?!肮ぷ餍畔ⅰ笔潜仨氁畹?,“收入證明隨便開個就行了”。
有的人還教記者:“工作單位就寫你身邊朋友的,然后留你朋友的工作電話。銀行一般只做電話核實,而且是抽查,萬一問到你朋友那里,讓他說有你這人就行了。”
至于代他人申辦,他們答應得更痛快:“資料你幫他填寫就行,簽名嘛,你簽他簽都一樣?!?/p>
法律爭論
“惡意發卡”
除了譴責沒法處罰
司法解釋剛剛出臺后,有人就寫了一篇評論,題為《“惡意發卡”比“惡意透支”還壞》。
兒子獲刑后,袁益中激動地說:“民生銀行明知當事人不具備還款能力卻不采取措施,存在過錯。我代表廣大信用卡持卡人,對民生銀行的行為強烈譴責!”
判袁帥有罪的法官也頗有微詞。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法官表示,銀行為謀取利潤,確實在信用卡的審核、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
但銀行就算錯再大,也只能“譴責”。《信用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司法解釋》中詳細規定了持卡人欠款不還的刑事責任,但對如何追究銀行過錯一字未提。
不還朋友錢擔民責 欠銀行錢擔刑責
司法解釋的第6條還隱藏著更深的奧秘。第6條只規定“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且經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屬于惡意透支”,但如果持卡人原本有還款的經濟能力,透支后因經濟能力發生變化而不能全額還款,是否還算惡意透支,“解釋”中沒提及。
一位承辦過大量信用卡詐騙案的檢察官告訴記者,根據法理,如果持卡人能夠證明自己經濟能力發生變化的確切時間,且該時間之后沒有再進行過信用卡透支,則不構成犯罪;但司法實踐中持卡人往往難以證明這點,如果不能證明,則就被定罪量刑。
翻譯成通俗的話就是:如果你向其他人借錢,當你喪失還款能力的時候,至多被起訴到法院要求還款,追究你的民事責任;但如果你從銀行信用卡里借錢,當你喪失還款能力的時候,則極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投進監獄!
其實每家銀行的法務人員都早將法條吃透,區別只在誰的手硬,誰的手軟。民生銀行顯然是各家銀行中手最硬的,這一點,從占總犯罪事實數量近1/3的涉案比例上就能看出來。
一位法官表示,這一方面反映出民生“被騙”的次數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民生較高的主動報案率。在袁帥一案中,他透支的不止民生銀行一家的信用卡。但其他銀行了解到袁家家徒四壁的狀況后均未報警,報警的只有民生。
司法建議
2010年,朝陽法院審理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35件,其中四成涉及民生銀行。就其中發現的問題,朝陽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臧德勝日前親自撰寫了一份寫給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的司法建議。
建議中寫道:民生銀行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案件多發,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在未充分核實申請人財務狀況、消費和信貸記錄等信息的情況下發放信用卡。
對資信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等風險信息不能及時掌握。
未對持卡人進行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法院建議:對營銷人員進行系統培訓和規范管理,嚴把發卡審核關;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對持卡人進行風險提示。
民生銀行回復
完善《信用卡客戶經理違規銷售行為處罰規定》,細化營銷人員在推廣信用卡活動中違規操作行為的類型和處罰條例。
切實開展營銷人員違規銷售行為排查活動。
加強對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審查,收集、匯總申請客戶各類數據及時發現隱患,并結合銀聯黑名單系統,進一步排查各類欺詐風險。
對于電話催收沒有效果的持卡人,發律師函,并在律師函中列明相關法律條文,使持卡人了解惡意透支所面臨的法律后果。
文/記者 付中 實習生 蘆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