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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2012年財產保險監管工作要點》的通知
保監產險〔2012〕184號
各保監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精神,切實做好2012年財產保險監管工作,現將《2012年財產保險監管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12年財產保險監管工作要點
2012年,財產保險監管將緊緊圍繞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提出的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抓服務、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不斷加強和改進監管,促進財產保險業健康發展。
一、工作思路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目標,以切實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防范化解風險為基礎,以有效解決理賠難問題為重點,繼續加大監管力度,促進行業深化改革、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率、切實提高服務水平,更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需要,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一是理賠服務基礎建設明顯加強,理賠管理和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社會公眾對車險服務的認可度和滿意度明顯提高;二是市場秩序繼續改善,經營數據不真實問題有效遏制,行業發展方式不斷轉變;三是償付能力監管進一步完善,風險有效防范;四是市場化導向的產品管理制度初步形成,服務和創新能力進一步加強;五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不斷擴大,保險功能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
三、工作措施
2012年財產保險監管將緊緊圍繞會黨委提出的“抓服務、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實加強對理賠的監管,促進行業提高理賠服務質量,改善行業形象
從加強行業基礎建設監管入手,以車險理賠為重點,著眼于通過制度化約束、標準化規范、信息化控制及透明化監督,著力構建企業主導、行業支持、市場引導、政府監督、社會參與相結合的理賠服務管理和監督體系,著力促進行業加強基礎建設,不斷完善理賠服務功能,優化理賠服務環境,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和效率。
一是制定綜合治理理賠難問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確定治理理賠難問題的工作目標、工作內容、任務分工、具體措施和時限,明確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和保險公司等各方職責。
二是召開治理理賠難問題的工作會議,全面部署綜合治理工作。于2月份召開保監會綜合治理車險理賠難工作會議,正式啟動治理車險理賠難工作。
三是加強理賠監管制度建設,強化制度約束。下發《關于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理賠服務質量的意見》,出臺《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管理指引》、《車險理賠管理及服務質量監管和評價指標體系》等規范性文件,督促公司建立完整統一的車險理賠管理制度及服務體系。
四是督促加強理賠標準化建設,強化行業自律規范。指導行業協會加快推進車險索賠單證、理賠服務時限標準、代位求償制度以及理賠糾紛處理機制等建設工作;督促行業健全理賠基礎服務規范和理賠服務標準,提高行業服務規范化水平;探索在部分地區試行《查勘定損人員職業認證和資格管理制度》,提高車險理賠服務人員素質。
五是督促加強信息化建設,強化技術手段控制。督促公司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對接報案、立案、結案及其它關鍵環節的總公司或區域化集中管理和監督;繼續推動行業車險信息平臺建設;繼續推進承保理賠信息客戶自主查詢制度。
六是督促加強透明度建設,強化多層次監督約束。督促公司及時將理賠服務的標準、程序、時限等對外公開;加強對公司服務質量測評等情況的監測和總結,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通報;探索建立理賠情況披露制度,將車險理賠服務和查處情況向社會公布;依法加大對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的公司以及理賠服務投訴較多公司的查處力度,并將處罰情況定期向公司董事會、社會公布。
(二)切實加大監管力度,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1.繼續加強監管制度建設。一是研究出臺《財產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監管辦法》。二是研究制定財產保險公司核心內部控制經營規范及經營標準指導性意見,促進行業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和風險管控能力。三是研究制定引導公司加強預算管理及績效考核監督的指導性意見。四是研究制訂非壽險保險產品費率厘定精算規范。五是健全科學的監管評價指標體系,加大向董事會及社會披露力度,促進公司切實轉變經營理念和發展方式。
2.嚴查重處,提高監管約束力。一是制訂現場檢查工作方案,部署全年現場檢查工作。將理賠管理不完善、服務效率和質量不高以及經營數據不真實等問題作為檢查重點;將車險、農業保險等作為檢查的重點領域;將市場份額較大、違規問題較多、整改不力或風險較大的公司作為重點對象。二是繼續加大處罰力度。通過“立案在上,檢查在下”的辦法,強化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的管控責任,將分支機構違法違規情況與總公司高管的法律責任及其任職資格掛鉤、與公司申報新產品及其開展的業務范圍掛鉤、與公司的機構批設等許可事項掛鉤。三是加強對總公司的質詢及通報,提高監管震懾力和有效性。
3.繼續加強法人及高管監管。一是加強對公司經營情況、償付能力、經營預算、績效考核等情況監測,并對問題公司進行監管質詢及提示,加強窗口指導。二是完善向公司股東、獨立董事及監事長通報制度及列席董事會股東會制度,強化公司出資人對公司管理層的約束與監督。三是完善高管任職前法規測試、談話和外調制度,完善不良信息記錄檔案制度及處罰信息披露制度等,督促切實履職盡責。四是將公司分支機構設立與公司償付能力、服務能力、合規經營以及風險管控水平掛鉤,引導公司從外延式發展向內涵式發展轉變;五是完善與保監局會商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三)進一步加大防范風險力度,提高行業抗風險能力
一是繼續強化資本充足性的剛性約束。對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處于警戒區域的公司、核心資本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堅決采取督促公司增加資本金、縮減業務規模、縮減費用等監管措施,切實防范資本杠桿率過高積累的風險。會同有關部門對償付能力長期不足的公司研究退出市場的措施。二是繼續加大準備金充足性監督。健全準備金監管制度,嚴格規范相關數據管理,督促公司加強準備金評估的內部控制和法人治理,確保償付資金充足。三是不斷加強分類監管。重點抓好CD類公司、業務規模前十位的公司、農險業務規模較大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四是加大再保險監管力度。出臺《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管理規范》,規范再保險業務的運作和管理;建立再保險合同信息監測制度,提高風險識別和預警能力;探索建立行業共保信息共享機制,防范共保業務風險;完善外資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監管,防范風險跨境傳遞。五是探索“逆周期”監管。指導保險公司結合實際開展壓力測試、現金流測試和情景模擬,摸清風險狀況;研究平滑經營波動的制度和機制,妥善處置有關公司風險,促進行業平穩健康發展。
(四)穩妥推進各項改革,著力提高行業服務能力
1.穩步推進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將分步驟、分階段,漸進推進、穩步實施。一是下發《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完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二是推動行業協會完成車險協會條款、純損失率以及折舊率的擬訂工作。三是推動行業協會完成代位求償機制、投保理賠告知制度、糾紛處理機制等相關基礎配套工作。四是下發文件,全面部署實施車險改革工作,確定進度安排,明確各方任務及相關工作要求,確保改革工作順利實施。五是督促公司做好新舊制度銜接、新老產品更換以及系統的調整,確保改革平穩運行。六是密切關注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2.穩步推進銷售模式的改革創新。引導和鼓勵財產保險市場主體加強對新渠道、新模式的探索,促進電話銷售、網絡銷售等新型銷售模式的發展。
3.改進財產保險產品監管。研究建立保險產品電子化報備和管理制度。
(五)切實推動重點領域業務規范發展,著力促進行業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加強協調推動力度,不斷拓寬行業發展的空間和服務經濟社會的領域和能力。
責任險方面,一是繼續擴大相關領域的試點范圍,與相關部門繼續加強合作、完善制度、推動試點、擴大范圍;二是制定工作機制,提升責任保險的服務水平和能力;三是加強保險知識的宣傳普及,充分發揮責任保險在社會管理方面的積極作用。
農業保險方面,一是推進農業保險立法,加強監管制度建設;二是抓好承保、理賠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和風險管控;三是積極推進森林保險試點工作,探索推進農業保險在設施農業、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四是積極推進在重點險種、重點區域的覆蓋面和滲透度,努力提高農業保險保障程度;五是推動保險公司建立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基層服務體系;六是推進農業保險產品創新,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確保農險健康發展。
交強險方面,不斷加強與公安、司法等部門的溝通與合作,推動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為交強險健康發展爭取政策環境。
巨災保險方面,爭取政府支持,研究和推動巨災風險體制建設,將巨災保險制度納入國家綜合災害防范體系,爭取國家在立法保障、財政稅收政策、防災減災等方面給予支持,提升保險業的滲透度和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