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fā)展
- 社會發(fā)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fā)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圖片來源:資料圖)
據報道,在北京務工的劉志國,其銀行卡去年1月在海外被盜刷11萬余元,但卡一直在他身邊。一年多來,劉志國找了公安、銀行、律師等,卻無一人能告訴他該如何找回存款。
趙本山在小品中有句經典臺詞人生最痛苦的事莫過于“人活著、錢沒了”,依此邏輯,一起起銀行存款被盜案也可以總結成一句話儲戶最痛苦的事莫過于“卡在自己手里,錢沒了”。對這種痛苦,劉志國一定有深刻體會。
痛苦的不止劉志國一人。縱覽近年發(fā)生的銀行存款被盜案例可發(fā)現(xiàn),法律維權機制顯得曖昧模糊,給出的結果往往截然相反大多數被盜儲戶像劉志國一樣奔走無門,自吞苦果,但也有少數被盜儲戶得到法院的明確支持,通過訴訟途徑贏得銀行的全額賠償。法律維權的標準不明確,不僅不利于保護儲戶合法權益,還影響了法治的權威和誠信。
其實,我們完全可以依法整理出解決銀行存款被盜糾紛的“標準答案”。儲戶將貨幣存入銀行后,儲戶和銀行之間的儲蓄合同即依法成立生效。盡管多數存款被盜案中,儲戶和銀行都無過錯,但根據合同責任原則中的嚴格責任,作為債務人的銀行不能以主觀上無過錯進行抗辯,第三人的盜竊并不能免除銀行的違約責任以及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責任。
《商業(yè)銀行法》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據此,銀行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完整的義務,在儲戶存款被盜后,銀行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即除了能證明儲戶存在過錯外,銀行應該按照儲蓄合同的約定向儲戶履行義務,支付存折上記載的存款余額(被盜之前)和利息。
儲戶存折或銀行卡上的錢被盜并不影響銀行和儲戶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儲戶依然可以根據合同行使債權,請求銀行賠償損失。當然,銀行有權要求盜竊者賠償,也可以證明儲戶有過錯來相應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責任。但在儲戶無過錯也未找到盜竊者的情況下,銀行不能推卸責任,推卸責任就是違約。
由此,冀望有關方面能選擇一起或多起儲戶存款被盜且銀行賠償的典型判例作為指導案例予以發(fā)布,樹立司法解決的標桿,盡可能統(tǒng)一審理尺度,最大限度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