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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裴文斐 發自上海
溫州交行前員工張麗涉2億元資金跑路案持續發酵。繼受害人懸賞20萬元尋找張麗后,日前受害人自發成立“債主委員會”并召開會議。
銀監會曾下發文件,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從事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并強調八個“不得”。但交行已經于案發后開除了張麗,并稱該案是張麗個人行為與交行無關。由于張麗尚未歸案,具體涉案細節有待進一步確認。
受害人多為交行客戶
在受害人自主發起的 “債主委員會”上,記者了解到受害人幾乎都是交行客戶,有的貸款由張麗經辦,有的因公司業務與張麗結交。
受害人透露,張麗以“銀行內部理財、穩定高回報”為餌,吸引他們入甕。“我們一直不知道資金的具體投向,只知道是幫助企業墊資?!碑斒氯藦埬掣嬖V記者。
當事人王先生原是一家水果店店主,2010年他向交行貸款時認識了張麗,“張麗向我推薦一款 ‘內部理財產品’,專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的企業墊資,從而賺取利差?!?/p>
“她告訴我這款理財產品是銀行內部聯網操作的,她一個人也沒那么大能耐?!蓖跸壬又f道,“她向我許以2分/月的利息。”
“2010年5月我把錢匯入張麗提供的賬戶,此后每月利息都按時匯入,我逐漸放松了警惕,不僅將每月獲得利息交還與她再投資,我還向親戚朋友借錢?!蓖跸壬邮堋睹咳战洕侣劇酚浾卟稍L時透露,“去年9月我一次性匯入100萬元,沒想到10月張麗就攜款潛逃了。”
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潘建宇告訴記者,本案中,王先生是非常典型的當事人類型,“當事人大多都是張麗的老客戶,彼此間不認識,自認為與張麗私交好,殊不知張麗多點散布?!?/p>
“先交朋友,搞好私交是張麗的慣用手段。利用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客戶若有什么融資困難,幫你解決,有時親自上門服務?!迸私ㄓ钫f道,“取得信任后,張麗就開始推銷所謂‘內部理財產品’,稱這款產品是銀行內部搞的,風險低回報豐厚?!?/p>
月息逐年升高
“今向王某某借得人民幣陸拾萬元正(¥600000),月息貳分。借款人:張麗。2010年9月21日。”
“今向葉某某借得人民幣壹佰貳拾萬元正(¥1200000),每月利息貳萬貳仟元正。借款人:張麗。2011年01月14日?!?/p>
這是《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上述跑路事件趕赴溫州調查所獲得當事人的借據,每張借據張麗都按了手印。
“2007年1.5分/月開始,2008~2009年逐漸增至1.8分/月;2010年上半年2分/月,2010年10月一度達到2.5分/月?!碑斒氯巳~某告訴記者,“不同出借人的利息各不相同,但總體趨勢大致如此。”
另有當事人向記者反映,張麗還打客戶閑置資產的主意,推薦客戶將閑置資產抵押貸款,貸款金額購買她的“內部理財產品”。
“我很后悔認識張麗,誤被高回報吸引。”退休后賦閑在家的吳女士向記者坦言,“2009年10月,我在交行貸款買車時,張麗主動搭訕,稱我的房產證上沒有一點貸款,推薦交行‘內部理財產品’,建議我將房屋質押后投資該款理財產品?!?/p>
“當時貸款利率不過0.8分/月,而理財產品回報將近1.8分/月,我覺得吃息差有利可圖,就把房子質押180萬元全部交給張麗?!眳桥扛嬖V記者,“簽完貸款合同后,我再也沒能拿回這份合同?,F在張麗跑了,180萬元打水漂不算,銀行還拒絕歸還房產證?!?/p>
資金去向不明
“債主委員會”上,當事人還向記者出示了每月利息匯入清單、本票匯款等一系列證據。“張麗從不用自己的銀行賬戶,而是用其親戚朋友的賬戶操作匯款。”當事人張某告訴記者,“每月匯給我利息的賬戶名稱各不相同,而且分屬不同銀行?!?/p>
水果店店主王先生向記者展示了每月向他賬戶匯入利息的銀行賬戶,每月各不相同?!敖恍写髂炒?7500;林某建行存25000;農行金某存65000……”記者發現,張麗有4~5個賬戶每月分別向王先生匯入利息,重復輪回。
溫州市鹿城區經偵隊辦案民警章警官在回答當事人問詢時表示,資金到親戚卡里后都轉出去了,“有的是本票打出去,具體資金流向很難找。”
“其實張麗去年10月剛跑掉的時候,我們還和張麗有電話聯系?!碑斒氯烁呦壬嬖V記者,“我們勸她把來龍去脈搞清楚,到底被誰騙掉了,讓我們虧也虧個明白。若拿不回錢我們可以想辦法幫她拿?!?/p>
“但張麗守口如瓶,說這個不能講?!备呦壬硎?。
責任承擔各方爭執
“銀行簡單開除了事,我們認為不公平,張麗是銀行員工我們才相信她,放心讓她代為理財的,若是擔保公司、民間高利貸,我們不會參與的。”當事人高先生向記者坦言。
“最令人不解的是,去年10月23日張麗出逃前,還分別給我們匯入利息,結果下午她的丈夫就告知我們張麗跑了?!备呦壬硎荆皬堺愖?007年開始操作我們的資金,銀行竟然4年內毫不知情?!?/p>
不過,交行溫州市分行辦公室主任陳峰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張麗已不再是交行的員工了,此事與交行沒關系?!薄皬堺惱媒恍械拿曉黾涌蛻舻男湃味?,此舉屬于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苯恍锌傂邢嚓P負責人表示。
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潘建宇認為,張麗利用銀行這個平臺,進行非法的活動。“但具體的定性還有待于公安機關偵查,到底是涉嫌集資詐騙還是涉嫌非法吸收存款。”
他認為此案有兩個特征區別于以往的民間借貸案,“張麗以銀行為平臺,推薦所謂內部理財;其次投資方向是幫助企業墊資還貸,墊資還貸按常人理解還算是比較安全的投資方向。”
中銀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陳廣律師認為,目前很難判斷銀行是否有責任,需要等待張麗到案才能定奪。“看張麗占用銀行多少資源,若交行內部確有人參與協同作案,那交行需要承擔相應責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