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全國首份地方版《試點民營銀行監督管理辦法(討論稿)》(下稱《辦法》)已完成報至銀監會,并被銀監會列為“范本”,成為制定全國版細則的重要參考。
《辦法》顯示,其對民營銀行的設立門檻、股東資質、股權變更、公司治理以及機構撤銷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規定。在設立門檻方面,《辦法》規定,民營銀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億元不高于10億元人民幣作為注冊資本,設立后視發展情況逐步增資。執行上,監管層人士透露,不同地區的民營銀行,在規定的范圍內,將采取注冊資本差異化要求。
在股東資質上,《辦法》規定,民營銀行的股東原則上不超過20個。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0%,其他企業法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單個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0%。
其中,主發起人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這3年內年終分配后的凈資產占比全部資產的30%。其他發起人則要求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所有發起人的入股資金來源必須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監管層人士表示,具體執行上,對股東資質有更高的要求。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行業過多,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以及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的企業,可能被排除在發起人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