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5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分七章,28條。按照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工作,負責制定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總體規劃,對全國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制定所轄口岸區域艾滋病預防控制的工作計劃,對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實施檢疫、監測、疫情報告及控制、開展宣傳教育。
《辦法》規定,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入境時應當到檢驗檢疫機構設立的口岸艾滋病監測點進行健康檢查或者領取艾滋病檢測申請單,1個月內到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的醫院進行健康體檢。申請出境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以及在國際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國籍員工,應當持有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檢測結果的有效健康檢查證明。申請來華居留的境外人員,應當到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健康體檢,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含艾滋病檢測結果的有效健康檢查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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