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護士合法權益 規范護理行為
促進護理事業發展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護士條例》答記者問
《護士條例》(以下稱條例)已經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第206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為什么要專門制定一部有關護士的行政法規?
答:護理是一項涉及維護和促進人的健康的醫療活動,具有專業性、服務性的特點。近年來,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我國護理事業發展比較迅速。護理工作為維護和促進人民群眾的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護理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護士的合法權益缺乏法律保障。護理職業缺乏足夠的吸引力,護士隊伍不能滿足人民群眾對護理服務的需求。目前,在人事制度改革中新老體制并行的情況下,部分醫療機構存在著正式編制人員和編外聘用合同制人員的雙軌管理,為降低護士人力成本,大量減少正式編制的護士,增加編外聘用的合同制護士。一些醫療機構聘用的合同制護士不享有參加繼續教育、職稱晉升的權利,不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待遇。這些問題不僅侵犯了護士的勞動權益,而且嚴重影響了護士隊伍的穩定,不利于護理專業的發展,不利于對病人提供優質的護理服務。
二是,一些護士不能全面、嚴格地履行護理職責,忽視基礎護理工作,主動服務意識不強,導致護患關系緊張,影響了醫療質量,甚至引發醫療事故。少數護士“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沒有完全付諸行動,對患者的態度不熱情。一些醫院的護理工作簡單化,護士僅注重執行醫囑,完成打針、發藥的工作,忽視了主動觀察病人病情變化、巡視病房和基礎護理等工作,忽視了對病人的生活照顧、心理護理和康復指導,忽視了與病人的溝通、交流。
三是,部分醫療衛生機構重醫療、輕護理,隨意減少護士職數,醫護比例嚴重失調。特別是有些醫院認為護士不能為醫院帶來較大的經濟效益,因此對護士隊伍建設和護理工作發展沒有納入醫院整體發展規劃中。由于病房護士少,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顧不能滿足,基礎護理工作不到位,醫院就讓病人花錢聘護工,雖然滿足了病人的生活照顧需要,但對危重病人的護理帶來了安全隱患,特別是由于護工承擔部分帶有治療性的護理工作,使護士應履行的觀察病人病情變化的職責成為虛有,給醫療安全帶來很多隱患。
為了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范護理行為,促進護患關系和諧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有必要制定一部有關護士的行政法規。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條例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點:一是,充分保障護士的合法權益。通過明確護士應當享有的權利,規定對優秀護士的表彰、獎勵措施,來激發護士的工作積極性;鼓勵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學習護理知識,從事護理工作。在全社會形成尊重護士、關愛護士的良好氛圍。二是,嚴格規范護士的執業行為。通過細化護士的法定義務和執業規范,明確護士不履行法定義務、不遵守執業規范的法律責任,促使廣大護士盡職盡責,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的健康服務。三是,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通過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在配備護士、保障護士合法權益和加強在本機構執業護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職責,促使醫療衛生機構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保障護士的合法權益,規范護士護理行為,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問:護理工作直接關系到病人身體健康和醫療安全。護士從事護理工作,應當具備什么樣的條件?
答:護士以其專業化知識和技術為患者提供護理服務,滿足人民群眾的健康服務需求。護士的專業水平、整體素質與醫療安全、患者的康復、患者對醫院服務的滿意程度關系密切。臨床工作中,與病人接觸最多的也是護士。為了確保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醫療安全的執業水平,條例總結我國護士管理的經驗,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規定,只有受過專門訓練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才能從事護理工作。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三是,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四是,符合衛生部規定的健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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