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4日電 據衛生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2008年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增加補助、全面覆蓋、鞏固提高的總體要求,切實做好2008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日前,衛生部,財政部聯合通知指出,從2008年開始,各級財政對參合農民的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
一、加大工作力度,實現全面覆蓋。各級衛生、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地區的指導和支持力度,特別對老、少、邊、窮縣(市、區)要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重點扶持,確保這些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順利啟動,實現2008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全面覆蓋。已經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也要加大工作力度,鞏固成果、完善制度,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平穩運行。
二、提高籌資標準,完善財政補助政策。從2008年開始,各級財政對參合農民的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合農民按40元給予補助,并對東部省份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補助,計劃單列市和農業人口低于50%的市轄區也全部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地方財政也要相應提高補助標準,確有困難的地區可分兩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資金,應以省級財政承擔為主,盡量減少困難縣(市、區)的負擔。農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10元增加到20元,困難地區也可以分兩年到位。各地要按照《財政部衛生部關于調整中央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撥付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7〕5號)要求,在3月底前上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以保證資金及時審核撥付。要切實規范財政補助資金撥付管理辦法,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三、完善統籌補償方案,合理使用基金。各地要按照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指導意見》(衛農衛發〔2007〕253號)的精神,調整和完善統籌補償方案,提高住院補償水平,適當增加門診補償,擴大受益面。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確保新增基金切實用于提高農民的醫療保障水平。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基金監管。各地要按照《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08〕8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8〕1號)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做好貫徹和執行工作,嚴格基金財會管理,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運行機制,加強基金使用的審核和監管,對擠占、挪用和欺騙套取基金的違規行為要堅決查處,保障基金安全。
五、做好相關試點,完善制度建設。各省(區、市)衛生、財政等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以下試點工作:一是開展大病統籌與門診統籌相結合的試點,探索門診補償的有效方式,擴大受益面;二是在一些農業人口較少的地區或其他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地市級統籌試點,提高統籌和管理層次;三是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試點,使進城務工農民和失地農民等特殊群體享受到基本醫療保障;四是在老、少、邊、窮地區開展巡回醫療和遠程醫療等試點,改善醫療服務質量,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各省(區、市)要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結合實際,針對問題,在具備條件的地方組織開展相關的試點工作。要通過試點探索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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