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向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發出通知,要求對現有行政審批項目進行集中清理,“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必須調整”。這次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工作,將在7月15日前完成。
近年來,在行政審批制度運行中,暴露出種種弊端。筆者在某制藥企業曾經看到,花數百萬元資金進行改造的先進生產線閑置著,正在運行的生產線設備陳舊,工藝老化。一問才知,不進行技術改造,拿不到主管部門對生產工藝的審批,藥品質量沒有保證,就不能開工生產。而一旦拿到審批,就“萬事大吉”,怎么生產全憑企業“自律”。難怪在一些藥廠出現了“批準的工藝不生產、生產的工藝未審批”的怪現象,給藥品安全埋下隱患。
在藥品生產、土地管理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領域,必要的審批對保證產品質量、促進行業發展,有重要的規范、引導作用??蓡栴}的關鍵是,有的部門關注的是權力本身給予個人和部門的自由裁量度,以及可能由此帶來的部門利益,而不是權力要求的標準、程序、制約、監督等,容易造成行政審批權的濫用。
其結果是,一方面,缺乏制約和監督的審批權,常常給不軌企業以可乘之機。一些企業大肆編造假資料、假數據,蒙騙“審批官”。在制藥行業,就有企業用幾乎完全編造的假數據冒充新藥及其臨床效果,騙取審批。如果審批機關的眼睛僅僅盯在權力上,對審批內容缺乏現場審核和后續監管,或者審批權、監管權、處罰權合一,相互之間沒有制約,審批就難免流于形式,漏洞百出。
另一方面,審批權力的監督制約不到位,會導致權力配置不合理,標準不完善,程序不嚴密,過程不透明。久而久之,商業賄賂大行其道,有的“審批官”禁不住金錢的誘惑,滑向腐敗的深淵。鄭筱萸、曹文莊等近年來落馬的貪官,就是審批權力濫用的典型。
由此可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深化?,F在,一些行政機關仍然掌握著大量的行政審批權,其中不乏因為運行不規范而淪落為擺設的審批,容易出現權力濫用和權錢交易。這就需要在進一步減少和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基礎上,規范審批程序、方式,明確各個審批環節的標準、條件、時限和相應的責任,及時向社會公開審批進展,做到分工合理、職責明晰、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特別要在容易發生腐敗的重點環節和部位,完善監管制度。
可喜的是,已經有部分地區和部門推行網上受理、網上審批、網上公示,建立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控,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審批的隨意性和暗箱操作。只有將審批置于“陽光”之下,才能讓審批真正發揮它應有的“把關”作用。(富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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