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口城鎮化進程的科學、有序與和諧
“積分制”管理:戶籍改革和流動人口市民化新思路
●摘要
積分制管理以積分而不是以戶口為標準,從而將教育、就業、社保、醫療等公共服務與戶口脫鉤。這一制度創新不僅能夠縮小流動人口和戶籍人口在教育、就業、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差別,創造一種新的戶籍改革和流動人口市民化的思路;更深遠的意義在于改變了城市對流動人口的選擇方式:即從集體排斥向個體選擇轉變。
2010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要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城鎮化,讓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進城。中共廣東省委、省政府將在全省推介的中山市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積分制管理)符合中央一號文件的精神,是貫徹實踐中央一號文件精神的制度準備,是引導進城農民工“軟著陸”的科學機制。
通過累計積分,依據積分量提供相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城市入籍服務
最近,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同志在省委十屆六次會議上提出要大力推進城市化進程。要完善大城市的落戶政策,放寬、改變中小城市落戶條件,打通農民工進城務工的城市瓶頸??茖W制定農民工落戶政策,探索推廣中山農民工積分制管理等做法,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上月公布的《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擴大內需戰略的決定》明確指出:“探索推廣采取‘積分制’等辦法,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p>
中山市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制度,借鑒和參考國際人口遷移積分制管理的經驗,遵循目的性、科學性、系統性、可操作性、權利與義務對等、低成本等基本原則,綜合考慮中山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實力和流動人口各個方面特點的基礎上,以服務與管理流動人口為目的,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構造指標體系與確定指標分值,編制積分表。積分制管理具有“簡便明晰,通俗易懂,操作方便,管理靈活”的基本特點,通過累計積分進行科學計量,依據積分量為進城農民工提供相應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務和城市入籍服務。
積分制管理讓進城農民工“進得城、呆得住、扎得根”
農民工尤其是80后、90后為代表的新生代農民工,越來越渴望進入、融入城市社會,享受現代城市文明,同時對自身的權益保護和社會的公平公正越來越敏感。積分制管理回應他們的合理呼喚,打破長期以來把戶口作為社會福利分配依據的制度安排,設計一套新標準作為流動人口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務的根據。它根據地方政府的人才需求和財政承受能力,綜合考慮流動人口在城鎮當地的連續工作年限、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投資規模、納稅額度、獲獎等級、計劃生育、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積分登記,累積達到一定積分額度即可申請享受相應水平的公共服務。積分制管理的指標體現“跳起來可及”和公平公正的原則,不但遵紀守法如積極工作、按時納稅可積分,連盡公民社會責任如做義工、獻血也可加分。該制度保護著進城農民工包括就業、培訓、社會保障、住房、文化、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導引著進城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社會———“進得城、呆得住、扎得根”。
新的戶籍改革和流動人口市民化思路,新的城市對流動人口選擇方式
積分制管理在農村和城市之間搭起了橋梁,建立了進入和退出機制,同時有利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城鎮化兩方面的推進。
首先,積分制管理具有鮮明的城市化規范導向性。流動人口為實現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或入戶的目的,必須達到規定的分數。在利益導向機制的作用下,流動人口必然會對照積分指標及分值,有針對性地提高自身整體素質(如學歷、技能),為社會作出更多貢獻(如投資納稅、志愿服務、慈善捐贈)。同時,在負分指標的約束下,促使流動人口不斷提高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觀念和意識,有效減少流動人口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次,積分制管理有利于引導流動人口主動接受城市社會管理。流動人口被動管理、積極性不高,而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過高等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積分制管理通過利益導向機制的正確引導,使流動人口實現從“被動接受管理”到“主動接受管理”的轉變,真正做到以服務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管理與服務并重。
第三,積分制管理以積分為標準,而不是以戶口為標準,從而將教育、就業、社保、醫療等公共服務與戶口脫鉤。這一制度創新不僅能夠縮小流動人口和戶籍人口在教育、就業、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差別,創造一種新的戶籍改革和流動人口市民化的思路;更深遠的意義在于改變了城市對流動人口的選擇方式:即從集體排斥向個體選擇轉變。過去福利分配主要以戶口為標準,從而將不具有本地戶口身份的流動人口集體排斥在外;積分制則只關注個人積分結果(即個人條件),并不一味以戶口身份為標準,非本地戶籍人口只要積分足夠高一樣可以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待遇甚至入戶。中山市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與優化中山市的人口發展目標是一致的:累計積分的方式,保證人口機械增長的數量有科學的控制;“高素質、高得分”的計分方法可以有利于促進中山市社會經濟發展的各類急需人才引進,提高中山市的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
第四,積分制管理有利于農民工在保護合理權益條件下的城鄉之間靈活進退。進城農民工或流動人口群體并不全是以入戶為目的,有的只是打工,積分制管理有利于進城農民工保護合理權益,并不妨礙他們把得益帶回農村;在農村和城市之間作出理性選擇。
積分制管理既是地方政府貫徹實踐中央一號文件精神,以人為本,盡力而為,切實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的體現;又是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務實創新的標志。它的目的實質是保證人口城鎮化進程的科學、有序與和諧。(廣東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鄭梓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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