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有關部門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事原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議案的一般程序:
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的一般程序為:
提案人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各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將議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會議表決議案采取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經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憲法的修改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采取投票方式表決,由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3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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