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施行日期。
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法律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
法律的修改和廢止程序,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法律部分條文被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編、章、節、條、款、項、目。
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法律標題的題注應當載明制定機關、通過日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法律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復,并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