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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中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任何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都不能超越于它,也不能與它并列,不具有與它相同的地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最高法律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人民的代表機關,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具有最高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對全國人民負責并受全國人民的監督。
第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的立法權。全國人大有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并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是我國制定和修改憲法的唯一機關。
第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其他最高國家機關。全國人大有權任免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有權任免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最高國家機關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產生,向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第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決定全國性重大問題的機關。例如,我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的報告,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均由全國人大審查和批準;省級行政區劃的變更和建置,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均由全國人大批準和決定;另外,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爭與和平問題,也由全國人大決定。
第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生活中處于最高的監督地位,它負責監督憲法和其他法律的實施,其他各最高國家機關均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