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主席團主持;
二、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和全國委員會所作的全國性的決議以及上級地方委員會所作的全地區性的決議;
三、執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四、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議通過提交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議案;
五、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地方委員會的副秘書長;
六、決定地方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并任免其領導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