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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高法報告將量刑規范化改革作為了去年推進刑事司法改革工作的亮點之一加以了強調,從2010年10月1日起,兩高三部共同制定的《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開始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生效適用,這份《意見》的公布也標志著為時六年之久的量刑程序規范化改革結出了初步的成果,量刑程序改革由試點開始走向全面推廣適用的階段,這無疑應當被視為令人欣喜的刑事司法改革進程中的又一重大舉措。
一、量刑程序改革的“過去”——背景與過程
眾所周知,刑事訴訟解決的問題無外乎定罪與量刑這兩個既相互關聯、又相互區別的方面。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中,司法實務界與理論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實踐中甚至流傳著“辛辛苦苦定罪、輕輕松松量刑”的不成文說法。直到司法實踐中量刑不均衡、“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愈發突出從而引起公眾與理論界高度關注后,“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才逐步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在司法實務界著力解決量刑均衡問題的過程中,量刑程序的改革也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在改革者看來,量刑實體均衡目標的實現離不開量刑程序改革的配合,從量刑程序改革的發端來看,量刑程序的改革是附隨著實體量刑指南的改革開啟的。然而,當最高人民法院全力推進量刑程序改革的過程中,這項改革所具有的獨立于實體量刑指南改革的價值逐步凸顯,改革的目標也被定位為量刑程序的公開與公正。公開就是強調量刑程序的透明與控辯參與,強調量刑問題不再是法官內心自由裁量的結果,而是在庭審程序中單設相對獨立的階段,通過控辯雙方的參與產出一個透明的量刑結果;公正主要是強調控辯雙方的參與、協商與討論,增強量刑結果的可接受度,拓寬量刑信息的來源渠道,加強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從而實現量刑的公正。
在這種正確的改革目標指導下,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不少極具開拓精神的實務界人士所付出的卓有成效的推動與努力,量刑程序改革經過兩次范圍逐步擴大的試點應用后得以面世并開始在全國推廣。經歷了兩年左右的實踐檢驗,《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承載著諸多的經驗與教訓,我們有理由相信其與中國實踐的契合度。
二、量刑程序改革的“現在”——變動與成就
《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為我國刑事訴訟首次對量刑程序作出專門規定,其中關于量刑程序的亮點比比皆是,則其要者歸納以下幾點:
(一)突出了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意見》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該規定的核心要旨為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所謂“相對獨立性”是指在現有定罪與量刑兩項活動沒有絕對分離的前提下,在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兩個法定階段將量刑問題放在相對獨立的階段中處理。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旨在突出量刑問題對于刑事審判的應有意義與價值,糾正以往量刑問題附屬于定罪問題而帶來的“重定罪、輕量刑”各種弊端。現行刑事訴訟法將庭審程序主要劃分為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分別處理證據問題與法律適用問題,對于定罪與量刑兩項不同的刑事審判的主要任務并未作明確的劃分,通常情況下定罪與量刑兩個問題分別在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兩個階段不加區分加以處理。《意見》中為突出量刑問題的獨立價值與意義,在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兩個階段中再細分為定罪證據調查、量刑證據調查、定罪問題法庭辯論與量刑問題法庭辯論四個階段。這種對現行法律兩段式庭審步驟的進一步細分為量刑問題的查明與討論創造了時間與機會,在嚴格遵循現行法律確定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突出了量刑問題的獨立價值。當然獨立的程度仍然具有相對性,這是相對于英美法系將定罪與量刑絕對分離的作法而言的,“絕對獨立性”與“相對獨立性”之間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在定罪階段形成有罪決定后再開啟量刑程序,后者并未要求先定罪后量刑,而是二個問題在同一判決中一并處理。
(二)拓寬了量刑信息的來源渠道,有助于法官公正、客觀地作出恰當的量刑。《意見》中不僅賦予控辯雙方提出量刑意見與信息的權利從而為法官全面、客觀考量量刑問題提供了堅實的信息基礎,同時《意見》還專門規定了“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重以及其他與量刑有關的各種證據”,這一要求也有助于在偵查階段積累更多的量刑信息。最后對于未成年被告人,《意見》第十一條還規定了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旨在通過中立的機構對被告人個人社會背景信息進行專門的調查以便為法官更為全面地參酌量刑信息提供堅實的基礎。
量刑信息渠道的拓寬是量刑程序改革的根本性問題,充足、客觀的量刑信息是法官公正量刑的基礎,是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根本手段。缺乏量刑信息的支撐,再華麗、再精細的量刑程序也只是徒具形式,不會從根本上解決量刑公正、量刑均衡、量刑個別化的改革目標。
(三)增強了對被告人、辯方的權利保障程度,更加有助于實現公正審判。《意見》中明確規定了量刑建議送達被告人、量刑辯論中辯方的發言權、辯方申請調取控方掌握的有利于辯護的量刑資料等有助于保障辯方權利的內容。更為值得肯定的是,《意見》考慮控辯雙方在量刑這一法律適用問題上的實質均衡,首次突破性地規定了量刑程序可以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四)肯定了實踐中探索已久的檢察官量刑建議權,拓展了公訴權的權力譜系范圍。量刑建議權是檢察官公訴權的必要組成部分,起訴犯罪必然涉及定罪與量刑兩方面的意見,然而這一現在看來再簡單不過的結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經歷長達十年左右的探索與論證。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權不僅僅是公訴權的必然延伸,也是量刑程序啟動的前提,為辯方準備量刑辯論提供了對象,也為庭審中量刑辯論的展開奠定了基礎。